河南省通某某人民檢察院
起?訴?書
通檢一部刑訴〔2020〕367號
被告人高某某,男,197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證號碼4102221974********,漢族,小學畢業(yè),農民,戶籍所在地河南省通某某,住通某某**鎮(zhèn)**村**號。因涉嫌危險駕駛于2020年3月30日被通某某公安局取保候審;因涉嫌危險駕駛犯罪于2020年9月24日被通某某人民檢察院決定取保候審。
本案由通某某公安局偵查終結,以被告人高某某涉嫌危險駕駛罪,于2020年9月24日向本院移送審查起訴。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2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權委托辯護人和認罪認罰可能導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訊問了被告人,聽取了被告人及其辯護人、被害人及其訴訟代理人的意見,審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適用速裁程序審理。
經依法審查查明:2020年3月27日22時許,被告人高某某酒后駕駛豫B*****號小型汽車沿通某某民生路由北向南行駛至民生路中段“未來榮府”門口時,被執(zhí)勤民警查獲,后被帶至通某某中醫(yī)院提取血樣。經檢驗,高某某靜脈血液中的乙醇含量為151.3mg/100ml。
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如下:
1、被告人供述;2、書證;3、鑒定意見;4、視聽資料。
上述證據收集程序合法,內容客觀真實,足以認定指控事實。被告人高某某對指控的犯罪事實和證據沒有異議,并自愿認罪認罰。
本院認為被告人高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駕駛機動車,其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之一第一款第(二)項之規(guī)定,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應當以危險駕駛罪追究其刑事責任。被告人高某某認罪認罰,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的規(guī)定,可以從寬處理。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六條的規(guī)定,提起公訴,請依法判處。
此致
通某某人民法院
檢??察??官:婁二磊
檢察官助理:田昀蒙
2020年9月29日
附件:
1.被告人高某某現取保候審于其居住地;
2.案卷材料和證據二冊;
3.《認罪認罰具結書》一份;
4.《量刑建議書》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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