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故城縣人民檢察院
起?訴?書
故檢一部刑訴〔2020〕78號
被告人高某某,男,197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證號碼1330291979********,漢族,初中文化,群眾,戶籍所在地河北省故城縣**鎮(zhèn)**村,現(xiàn)住戶籍地。因涉嫌犯有危險駕駛罪,經(jīng)故城縣公安局決定,于2020年5月8日被取保候?qū)彙?/span>經(jīng)本院決定,2020年5月26日被繼續(xù)取保候?qū)彙?/span>
本案由故城縣公安局偵查終結(jié),以被告人高某某涉嫌危險駕駛罪,于2020年8月26日向本院移送審查起訴。本院受理后,于同年8月2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權(quán)委托辯護人和認罪認罰可能導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訊問了被告人,聽取了被告人的意見,審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適用速裁程序?qū)徖怼?/span>
經(jīng)依法審查查明:
2020年4月24日,被告人高某某酒后駕駛小型轎車沿邢德公路由東向西行駛,后向南行駛至故城縣饒陽店鎮(zhèn)曹莊村時被執(zhí)勤民警查獲,民警用呼氣式酒精含量探測器對高某某的酒精含量進行檢測,結(jié)果為175mg/100ml,隨后民警將高某某帶至故城縣饒陽店鎮(zhèn)醫(yī)院進行血樣采集。經(jīng)衡水市公安局物證鑒定所鑒定,其血液酒精含量結(jié)果為208.17mg/100ml。
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jù)如下:
1.書證:被告人戶籍證明、身份核查證明等;
2.證人證言;
3.被告人的供述與辯解;
4.鑒定意見:衡水市公安局物證鑒定所檢驗報告一份;
5.視聽資料:查獲光盤一張。
上述證據(jù)收集程序合法,內(nèi)容客觀真實,足以認定指控的犯罪事實。被告人對指控的犯罪事實和證據(jù)沒有異議,并自愿認罪認罰。
本院認為,被告人高某某違反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法規(guī),醉酒駕駛機動車在道路上行駛,其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之一第一款第二項之規(guī)定,犯罪事實清楚,證據(jù)確實、充分,應(yīng)當以危險駕駛罪追究其刑事責任。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六條的規(guī)定,提起公訴,請依法判處。
此致
河北省故城縣人民法院
?????檢??察??官:魏亮
?????檢察官助理:王琳
??????2020年9月4日
附:
????1.被告人現(xiàn)取保候?qū)徲谄鋺艏亍?/span>
????2.公安偵查卷壹冊;檢察起訴卷壹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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