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通市通州區(qū)人民檢察院
起?訴?書
通檢一部刑訴〔2020〕743號
被告人高某某,男,1975年**月**日生,公民身份號碼3206241975********,漢族,大專文化,南通市通州區(qū)**街道**村村支部副書記,住南通市通州區(qū)**街道(戶籍地南通市通州區(qū)**街道)。被告人高某某因涉嫌危險駕駛罪,于2020年10月15日被南通市通州區(qū)公安局取保候?qū)彙?/span>
本案由南通市通州區(qū)公安局偵查終結(jié),以被告人高某某涉嫌危險駕駛罪,于2020年11月16日向本院移送起訴。本院受理后,于當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權(quán)委托辯護人和認罪認罰可能導(dǎo)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訊問了被告人,聽取了被告人、值班律師的意見,審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適用簡易程序?qū)徖怼?/span>
經(jīng)依法審查查明:
2020年10月9日晚上,被告人高某某和朋友在南通市通州區(qū)先鋒街道一小飯店就餐,其間飲酒。當日20時52分許,高某某酒后駕駛蘇F1****小型轎車(乘載程某某)從飯店出發(fā),由西向東行駛至青年東路南通市通州區(qū)先鋒街道秦家埭村八組路段時,被執(zhí)勤民警查獲。經(jīng)鑒定,高某某血液中的乙醇含量為193.5mg/100ml。
被告人高某某到案后如實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實。
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jù)如下:
1.被告人高某某駕駛機動車的物證照片;
2.南通市通州區(qū)公安局調(diào)取的戶籍基本信息、機動車駕駛證、行駛證復(fù)印件及查詢結(jié)果等書證;
3.證人程某某的證言;
4.被告人高某某的供述與辯解;
5.南通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隊物證鑒定室出具的《檢驗報告》;
6.南通市通州區(qū)公安局制作的血樣提取登記表等。
上述證據(jù)收集程序合法,內(nèi)容客觀真實,足以認定指控事實。被告人高某某對指控的犯罪事實和證據(jù)沒有異議,并自愿認罪認罰。
本院認為,被告人高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駕駛機動車,其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之一第一款第(二)項,犯罪事實清楚,證據(jù)確實、充分,應(yīng)當以危險駕駛罪追究其刑事責任。其如實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實,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六十七條第三款的規(guī)定,可以從輕處罰。被告人高某某自愿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認指控的犯罪事實,愿意接受處罰,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的規(guī)定,依法可以從寬處理。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六條的規(guī)定,提起公訴,請依法判處。
此致
南通市通州區(qū)人民法院
檢察官:黃煒
2020年11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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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1.被告人高某某現(xiàn)被取保候?qū)徲谄渥√帯?
2.案卷材料和證據(jù)2冊。
3.《認罪認罰具結(jié)書》1份。
4.《適用簡易程序建議書》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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