錦州經濟技術開發(fā)區(qū)人民檢察院
起?訴?書
錦開檢公訴刑訴〔2020〕72號
被告人高某某,男,196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證號碼2107241967********,漢族,小學文化,農民,戶籍所在地遼寧省凌海市,住錦州濱海新區(qū)**號。2012年11月20日因無證駕駛機動車被錦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隊濱海新區(qū)大隊罰款人民幣2000.00元。因涉嫌危險駕駛罪,于2020年8月19日被錦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20年8月22日被錦州市公安局取保候審。
本案由錦州市公安局濱海新區(qū)(錦州經濟技術開發(fā)區(qū))分局偵查終結,以被告人高某某涉嫌危險駕駛罪,于2020年10月15日向本院移送審查起訴。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0月1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權委托辯護人和認罪認罰可能導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訊問了被告人,聽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師的意見,審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適用速裁程序審理。
經依法審查查明:
2020年8月18日21時50分許,被告人高某某酒后無證駕駛無號牌小型轎車在錦州濱海新區(qū)沿渤海大街由北向南行駛至與峨眉山路交叉路口處時,與駕駛電動車的譚某某相撞,造成譚某某受傷的交通事故。事故發(fā)生后,被告人高某某為逃避法律追究離開事故現(xiàn)場,后被錦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隊濱海新區(qū)大隊抓獲。經錦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隊濱海新區(qū)大隊認定,被告人高某某負事故的全部責任。經錦州市中心醫(yī)院法醫(yī)司法鑒定所鑒定,被告人高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為82mg/100ml,屬于醉酒駕駛機動車。被告人到案后自愿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
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jù)如下:
1.物證:被告人駕駛車輛照片等;2.書證:被告人戶籍證明、駕駛人信息查詢結果單、機動車信息查詢結果單等;3.證人王某某、譚某某證言;4.被告人高某某的供述與辯解;5.錦州市中心醫(yī)院法醫(yī)司法鑒定所司法鑒定意見書、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6.現(xiàn)場勘查筆錄及照片;7、其他證據(jù)材料:案件來源、到案經過。
上述證據(jù)收集程序合法,內容客觀真實,足以認定指控事實。被告人高某某對指控的犯罪事實和證據(jù)沒有異議,并自愿認罪認罰。
本院認為,被告高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駕駛機動車,其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之一之規(guī)定,犯罪事實清楚,證據(jù)確實、充分,應當以危險駕駛罪追究其刑事責任。被告人高某某認罪認罰,依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的規(guī)定,可以從寬處理。被告人高某某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六十七條第三款規(guī)定,可以從輕處罰。被告人無證駕駛無號牌機動車,應酌情從重處罰。被告人在行駛途中發(fā)生交通事故且負事故的全部責任,應酌情從重處罰。被告人曾因無證駕駛機動車被行政處罰,應酌情從重處罰。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六條的規(guī)定,提起公訴,請依法判處。
此致
錦州市太和區(qū)人民法院
檢察官:李麗歐
檢察官助理:賈亭
2020年10月26日
附件:
1.被告人高某某現(xiàn)被取保候審于其居住地。
2.案卷材料和證據(jù)貳冊。
3.《認罪認罰具結書》一份。
4.《量刑建議書》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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