桐鄉(xiāng)市人民檢察院
起?訴?書
桐檢二部刑訴〔2020〕2377號
被告人高某某,男,1981年**月**日生,公民身份號碼3304251981********,漢族,高中文化程度,桐鄉(xiāng)市桐昆集團員工,住浙江省桐鄉(xiāng)市**街道**街**號**室(戶籍地浙江省桐鄉(xiāng)市**鎮(zhèn)**村**號)。因本案,于2020年6月29日被桐鄉(xiāng)市公安局取保候審。
???本案由桐鄉(xiāng)市公安局偵查終結,以被告人高某某涉嫌危險駕駛罪,于2020年9月15日向本院移送審查起訴。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權委托辯護人和認罪認罰可能導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訊問了被告人,聽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師的意見,審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適用速裁程序審理。
經依法審查查明:
????2020年5月26日下午,被告人高某某飲酒后駕駛浙F*****號小型轎車,沿桐鄉(xiāng)市**鎮(zhèn)**路由**行駛,途經**路**號處時撞斷中央隔離鐵護欄,護欄彈出去與對向車道內董某某駕駛的電動三輪車發(fā)生碰撞,造成董某某受傷(未達輕微傷),護欄及車輛損壞的道路交通事故。報警后民警來現場,對被告人高某某進行呼氣酒精測試,結果為235.1mg/100ml,遂依法帶其至桐鄉(xiāng)市第四人民醫(yī)院,抽取血液樣本送嘉興市志源司法鑒定所檢驗。經鑒定,被告人高某某血液樣本中乙醇含量216mg/100ml。
????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如下:
1.行政強制措施憑證、血樣提取登記表、違法經歷查詢、車輛信息查詢、抓獲經過、人口信息等書證;
2.證人錢某某、金某某的證言;
3.被告人高某某的供述與辨解;
4.?嘉興公安司法鑒定中心檢驗報告;
5.?現場勘驗筆錄及照片;
6.光盤等視聽資料。
上述證據收集程序合法,內容客觀真實,足以認定指控事實。被告人高某某對指控的犯罪事實和證據沒有異議,并自愿認罪認罰。
本院認為,被告人高某某違反道路交通安全法規(guī),醉酒后駕駛機動車,危害公共安全,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其行為已觸犯《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之一,應當以危險駕駛罪追究其刑事責任。被告人高某某歸案后如實供述,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六十七條第三款,可以從輕處罰;自愿認罪認罰,可以從寬處理。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六條的規(guī)定,提起公訴,請依法判處。
此致
桐鄉(xiāng)市人民法院
檢察員:沈梅
2020年9月23日
附:
????1.被告人取保候審于現住所。
2.檢察卷1冊。
3.有關涉案款物存公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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