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贛州市贛縣區(qū)人民檢察院
起?訴?書
贛縣區(qū)檢一部刑訴〔2020〕105號
被告人高某某,男性,1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號碼36212119********,漢族,初中,務工,戶籍所在地江西省贛州市贛縣區(qū)**鎮(zhèn)**村**組**號,因涉嫌交通肇事罪,經贛縣區(qū)公安局決定,于2020年4月23日被贛縣區(qū)公安局取保候審,同年5月21日被本院取保候審。
本案由贛縣區(qū)公安局偵查終結,以被告人高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5月21日向本院移送審查起訴。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5月2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權委托辯護人和認罪認罰可能導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5月21日已告知被害人近親屬依法享有的訴訟權利,依法訊問了被告人,審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適用簡易程序審理。
經依法審查查明:
2020年4月5日晚,被告人高某某駕駛贛B****二輪摩托車從贛州市贛縣區(qū)**鎮(zhèn)圩鎮(zhèn)出發(fā)沿105國道往**鎮(zhèn)方向行駛,19時18分當車行駛到**鎮(zhèn)**村村委會門口路段時,因相對方向的一輛汽車的照射,造成被告人高某某一時間無法看清路面情況,但被告人高某某并沒有減速慢行,仍然繼續(xù)靠右邊全速行駛,當發(fā)現(xiàn)白色邊線位置一同方向行駛的黃**時,被告人高某某未及時采取制動措施,將同方向行駛的黃**撞倒,同時自己摔倒,之后被告人高某某馬上把受傷的黃興蓮扶著,在一個路人的幫助下報了警,同時撥打了五云衛(wèi)生院的急救電話,傷者黃興蓮經醫(yī)院搶救無效于2020年04月11日死亡,經贛縣區(qū)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隊認定高某某承擔此事故的全部責任,黃**不承擔此事故的責任。
被告人高某某如實供述了上述事實并自愿認罪,同意量刑建議和程序適用,在值班律師在場的情況下簽署了認罪認罰具結書。
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jù)如下:
1.立案決定書、歸案經過等書證;2.證人鐘**的證言;3.被告人高某某的供述和辯解;4.?鑒定意見;5.勘驗筆錄;6.視聽資料
本院認為,被告人高某某駕駛未年檢車輛違反交通運輸管理法規(guī),交通肇事致一人死亡并負事故全部責任,其行為已觸犯《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之規(guī)定,犯罪事實清楚,證據(jù)確實、充分,應當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責任。被告人高某某在案發(fā)后未離開現(xiàn)場且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屬自首,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六十七條第一款的規(guī)定,可以從輕處罰;被告人高某某自愿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認指控的犯罪事實,愿意接受處罰,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認罪認罰的規(guī)定,可以從寬處理。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六條第一款的規(guī)定,提起公訴,請依法判處。
此致
江西省贛州市贛縣區(qū)人民法院
檢察員:歐陽光
(院印)
2020年7月6日
附件:
1.被告人現(xiàn)取保候審在家。
2.案卷材料2冊,光盤2張。
3.《認罪認罰具結書》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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