涇川縣人民檢察院
起?訴?書
涇檢一部刑訴〔2020〕99號
被告人高某某,男,198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證號碼6228011983********,漢族,初中文化程度,戶籍所在地甘肅省慶陽市西峰區(qū),住西峰區(qū)**鄉(xiāng)**村**隊**號,農民。2020年7月17日因涉嫌交通肇事罪,被涇川縣公安局取保候審。
本案由涇川縣公安局偵查終結,以被告人高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0月14日向本院移送起訴。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0月1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權委托辯護人,依法訊問了被告人,聽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師的意見,審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適用速裁程序審理。
經依法審查查明:
2020年6月30日18時50分許,被告人高某某駕駛甘L5****號貨車,由東向西行至G244線675km處,與道路北側加油站駛入公路的被害人杜某某駕駛的錢江牌正三輪摩托車發(fā)生碰撞,造成杜某某當場死亡。經涇川縣公安局交警大隊認定:高某某應負本起事故的主要責任,杜某某應負本起事故的次要責任。經鑒定:杜某某系機動車撞擊致其顱腦損傷死亡。
案發(fā)后被告人已賠償被害人家屬經濟損失60.6萬元,并取得諒解。
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如下:受案登記表、立案決定書、取保候審決定書、戶籍證明等書證、證人白某某、趙某某、朱某某等人的證言、被告人高某某的供述與辯解、鑒定意見、現場勘驗筆錄、視聽資料等。
上述證據收集程序合法,內容客觀真實,足以認定指控事實。被告人高某某對指控的犯罪事實和證據沒有異議,并自愿認罪認罰。
本院認為,被告人高某某違反交通運輸管理法規(guī),發(fā)生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應負事故的主要責任,其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應當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責任。被告人高某某認罪認罰,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的規(guī)定,可以從寬處理。被告人高某某系初犯、偶犯,已賠償被害人家屬經濟損失并取得諒解,建議判處被告人高某某有期徒刑十個月,緩刑一年。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六條的規(guī)定,提起公訴,請依法判處。
此致
涇川縣人民法院
???????????????????????????????????檢察官:李海霞
???????????????????????????????2020年10月30日????????????????????????????????????
附件:
1.被告人高某某被取保候審在家,電話:1819344****。
2.案卷材料和證據2冊。
3.認罪認罰具結書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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