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訴 書
本案由赤城縣公安局偵查終結,以被告人高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3月30日向本院移送審查起訴。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3月3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權委托辯護人和認罪認罰可能導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訊問了被告人,審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適用速裁程序?qū)徖怼?/span>
經(jīng)依法審查查明: 2019年3月31日,被告人高某某駕駛冀GB****號大型普通客車從赤城鎮(zhèn)汽車站去赤城鎮(zhèn)四里墩小李修理鋪,17時10分左右,行駛至赤城鎮(zhèn)農(nóng)職中學門口處與前方同向楊某甲駕駛的二輪電動車相撞,事故造成楊某甲死亡。經(jīng)赤城縣公安交通警察大隊認定:高某某負本次事故的全部責任。
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jù)如下:
1、赤城縣公安局受案登記表、立案決定書、歸案情況說明、道路交通事故現(xiàn)場圖、道路交通事故照片、駕駛證、行駛證復印件、駕駛?cè)?、機動車信息查詢結果、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居民死亡醫(yī)學證明、死亡殯葬證、死亡注銷證明、賠償協(xié)議書、公證書、諒解書、常住人口信息;
2、被告人高某某的供述與辯解;
3、證人樊某某、楊某乙的證言;
4、道路交通事故現(xiàn)場勘查筆錄;
5、張家口市法醫(yī)鑒定中心乙醇含量鑒定意見書、赤城縣公安局物證鑒定室法醫(yī)學尸體檢驗鑒定書等。
本院認為,被告人高某某違反道路交通安全法規(guī),危害公共安全,駕駛機動車輛肇事,致一人死亡,其行為已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之規(guī)定,犯罪事實清楚,證據(jù)確實、充分,應當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責任。被告人高某某自愿認罪認罰,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之規(guī)定,可以從寬處罰。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之規(guī)定,建議判處被告人高某某有期徒刑八個月,緩刑一年。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六條第一款的規(guī)定,提起公訴,請依法判處。
此致
、
檢察員:賈秋陽
檢察員:劉向東
(院?。?/span>
附:
1.被告人高某某被取保候?qū)?,現(xiàn)住赤城縣**鎮(zhèn)**小區(qū)**號樓**單元**室,聯(lián)系電話1393233****;
2.案卷材料和證據(jù)卷2冊,檢察卷1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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