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新野縣人民檢察院
起?訴?書
新檢一部刑訴〔2020〕319號
被告人高**,男,19**年*月*日出生,身份證號碼****,漢族,初中畢業(yè),無業(yè),住南陽市新野縣****。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9月22日被新野縣公安局刑事拘留,經(jīng)本院批準于2020年9月30日被新野縣公安局執(zhí)行逮捕。
本案由新野縣公安局偵查終結,以被告人高**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1月2日向本院移送起訴。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1月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權委托辯護人,同日已告知被害人近親屬有權委托訴訟代理人,依法訊問了被告人,聽取了被害人近親屬的意見,審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經(jīng)依法審查查明:
2020年09月14日20時40分,在新野縣朝陽路與文浦路交叉路口處,被告人高**駕駛桂***小型轎車由北向南行駛,與由東向西過人行橫道的步行人劉**發(fā)生碰撞,造成劉**受傷經(jīng)醫(yī)院搶救死亡、車輛損壞的道路交通事故。經(jīng)認定,被告人高**在此事故中承擔全部責任,被害人劉**在此事故中不承擔責任。經(jīng)鑒定,被害人劉**系交通事故造成顱腦及胸腹部臟器嚴重損傷,經(jīng)搶救無效死亡。
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jù)有書證,證人證言,被告人供述和辯解,鑒定意見,勘驗、檢查筆錄等。
本院認為,被告人高**違反道路交通法律法規(guī)的規(guī)定,駕駛機動車輛發(fā)生致一人死亡的重大交通事故,其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犯罪事實清楚,證據(jù)確實、充分,應當以交通肇事罪罪追究其刑事責任。被告人高**認罪認罰,已簽署具結書,可以從輕處罰。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六條的規(guī)定,提起公訴,請依法判處。
此致
新野縣人民法院
檢察官:楊霞
張巖
2020年11月16日
附:
1.被告人高**現(xiàn)羈押在新野縣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證據(jù)二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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