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西壯族自治區(qū)陽朔縣人民檢察院
起?訴?書
朔檢刑訴〔2020〕107號
被告人駱某甲,男,1979年**月**日出生,廣西壯族自治區(qū)陽朔縣人,身份證號4503211979********,漢族,小學文化,農民,住陽朔縣**鎮(zhèn)**村**號。因犯盜竊罪于2019年12月6日因被桂林市陽朔縣人民法院判處拘役四個月。因涉嫌盜竊罪于2020年7月14日被陽朔縣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7月21日經本院批準逮捕,次日由陽朔縣公安局執(zhí)行逮捕。
本案由陽朔縣公安局偵查終結,以被告人駱某甲涉嫌盜竊罪于2020年9月21日向本院移送審查起訴。本院受理后,于法定期限內已告知被告人有權委托辯護人和認罪認罰可能導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訊問了被告人,聽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師的意見,審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駱某甲同意本案適用簡易程序審理。
經依法審查查明:
2020年2月13日10時許,被告人駱某甲竄至白沙鎮(zhèn)筆架山村駱某乙的養(yǎng)豬場內,用隨身攜帶的蛇皮袋盜走重約14斤重的小豬仔一只。經鑒定,豬仔價值人民幣1120元。
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如下:
1、到案經過、戶籍證明、刑事判決書等書證;2、被害人駱某乙的陳述;3、被告人駱某甲的供述;4、證人駱某丙的證言;5、現場勘查筆錄及圖照、現場辨認筆錄;6、價格認定結論書。
上述證據收集程序合法,內容客觀真實,足以認定指控事實。被告人駱某甲對指控的犯罪事實和證據沒有異議,并自愿認罪認罰。
本院認為,被告人駱某甲有犯罪前科且盜竊他人財物數額達750元以上,其行為已觸犯《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條之規(guī)定,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應當以盜竊罪追究其刑事責任。被告人駱某甲認罪認罰,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的規(guī)定,可以從寬處罰。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六條之規(guī)定,提起公訴,請依法判處。
此致
廣西壯族自治區(qū)陽朔縣人民法院
檢察官:劉玥
2020年10月19日
附:1、被告人駱某甲現羈押于陽朔縣看守所;
2、隨文移送案卷壹冊;
3、《認罪認罰具結書》一份;
4、證據開示清單一份;
5、適用簡易程序建議書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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