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東省廣州市白某某人民檢察院
起?訴?書
穗云檢一部刑訴〔2020〕Z960號
被告人駱某甲,男,1998年**月**日出生,身份證號碼4401111998********,漢族,文化程度中專,戶籍地為廣東省廣州市白某某**村**街**巷**號。因本案于2020年5月20日被刑事拘留,6月22日經本院批準逮捕,6月23日被逮捕。
本案由廣州市公安局白某某分局偵查終結,以被告人駱某甲涉嫌故意傷害罪,于2020年7月29日向本院移送審查起訴。本院受理后,于7月3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權委托辯護人和認罪認罰可能導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權委托訴訟代理人,依法訊問了被告人,聽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師的意見,審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適用簡易程序審理。
經依法審查查明:
2019年3月16日1時許,被告人駱某甲伙同同案人駱某乙(已判決)在本市白某某人和鎮(zhèn)華城路252號附近,與朱某某等人發(fā)生糾紛,后駱某甲及駱某乙持棍毆打朱某某,致朱某某鼻骨等多處受傷,經鑒定損傷程度為輕傷二級。
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如下:
1、到案經過、現場照片等書證;
2、證人胡某某、阮某某、徐某某、駱某丙等人的證言;
3、被害人朱某某的陳述;
4、被告人駱某甲及同案人駱某乙的供述;
5、現場勘驗、辨認、檢查筆錄;
6、鑒定意見。
上述證據收集程序合法,內容客觀真實,足以認定指控的事實。被告人駱某甲對指控的犯罪事實和證據沒有異議,并自愿認罪認罰。
本院認為,被告人駱某甲故意傷害他人身體,致一人輕傷,其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條第一款,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應當以故意傷害罪追究其刑事責任。駱某甲犯罪后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六十七條第三款的規(guī)定,可以從輕處罰。駱某甲自愿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認指控的犯罪事實,愿意接受處罰,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的規(guī)定,可以依法從寬處理。建議判處駱某甲有期徒刑九個月。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六條的規(guī)定,提起公訴,請依法判處。
此致
廣州市白某某人民法院
檢察官:王薇
???????????????????????????2020年8月24日
附:
1、被告人駱某甲現被羈押于廣州市白某某看守所。
2、本案卷宗材料共二冊及光盤資料一張。
3、《具結書》一份。
4、本案為適用認罪認罰從寬制度的案件,建議對本案適用簡易程序審理?!?/spa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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