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訴 書
被告人馬非非,男,1987年**月**日出生,身份證號碼4115281987********,漢族,文盲,無業(yè),住河南省息縣**鄉(xiāng)**村。因犯搶劫罪于2009年12月被上海市松江區(qū)人民法院判處有期徒刑三年,因犯敲詐勒索罪于2015年12月被上海市松江區(qū)人民法院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六個月,于2016年11月26日刑滿釋放。因涉嫌敲詐勒索罪,于2018年4月27日被太倉市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18年6月1日釋放。因涉嫌招搖撞騙罪,于2019年4月27日被昆山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經(jīng)本院批準,于2019年5月31日由昆山市公安局執(zhí)行逮捕。
辯護人陳映池,上海正源(昆山)律師事務所律師。
本案由昆山市公安局偵查終結,以被告人馬非非涉嫌盜竊罪,于2019年7月31日向本院移送審查起訴。本院受理后,2019年7月31日告知被告人馬非非有權委托辯護人和認罪認罰可能導致的法律后果,2019年8月1日已告知被害人俞某某、王某某、趙某甲、傅某某、單某某有權委托訴訟代理人,依法訊問了被告人馬非非,聽取了辯護律師、各被害人的意見,審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9月11日退回昆山市公安局補充偵查,昆山市公安局于2019年10月9日補查重報;本院于2019年8月30日延長審查起訴期限15日。被告人同意本案適用簡易程序?qū)徖怼?/span>
經(jīng)依法審查查明:
1.2019年4月24日下午,被告人馬非非在昆山市花橋鎮(zhèn)**路拆遷房附近,冒充曹安派出所民警對被害人俞某某招搖撞騙。
2.2019年4月27日上午,被告人馬非非在昆山市花橋鎮(zhèn)**路拆遷房附近,冒充曹安派出所民警對被害人王某某招搖撞騙,騙的人民幣1300元。
3.2019年4月27日上午,被告人馬非非在昆山市花橋鎮(zhèn)**路拆遷房附近,欲對被害人趙某甲招搖撞騙。
4.2018年4月25日上午9時許,被告人馬非非伙同他人至太倉市沙溪鎮(zhèn)**街廣場后面一巷子,尾隨攔截從附近“****”店出來的被害人傅某某,冒充民警以處理其嫖娼為名,采用言語威脅等手段,向傅某某敲詐勒索人民幣3000元。
5.2018年4月25日上午10時許,被告人馬非非伙同他人至太倉市雙鳳鎮(zhèn)**路建設銀行西側,尾隨攔截從附近“**”店內(nèi)出來的被害人單某某,冒充民警以處理其嫖娼為名,采用言語威脅等手段,向單某某敲詐勒索人民幣2000元。
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jù)如下:
1.物證:作案工具對講機、老人手機、電動車(照片);
2.書證:身份信息、抓獲經(jīng)過、接受調(diào)取證據(jù)清單、扣押清單等;
3.證人趙某乙、丁某某、聶某某等的證言;
4.被害人俞某某、王某某、趙某甲、傅某某等的陳述;
5.被告人馬非非的供述與辯解;
6.昆山市公安局所作的辨認、搜查筆錄;
7. 視聽資料:監(jiān)控錄像。
本院認為,被告人馬非非冒充人民警察招搖撞騙,其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七十九條的規(guī)定,犯罪事實清楚,證據(jù)確實、充分,應當以招搖撞騙罪追究其刑事責任。被告人馬非非在有期徒刑執(zhí)行完畢后,在五年以內(nèi)再犯應當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之罪,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六十五條第一款的規(guī)定,系累犯,應當從重處罰。被告人馬非非承認指控的犯罪事實,愿意接受處罰,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的規(guī)定,可以依法從寬處理。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六條的規(guī)定,提起公訴,請依法判處。
此致
江蘇省昆山市人民法院
檢察員:顧勇
2019年11月7日
附:
1.被告人馬非非現(xiàn)羈押于昆山市看守所。
2.全部案卷材料。
3.《認罪認罰具結書》一份。
4.《適用簡易程序建議書》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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