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河西區(qū)人民檢察院
起?訴?書
津西檢一部刑訴〔2020〕109號
被告人馬賁某,男,198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號碼1201011986********,漢族,大學文化,無職業(yè)。出生地天津市和平區(qū),戶籍地天津市河東區(qū)**街***里**號樓**門***號,現住天津市河東區(qū)**路**里**號樓**門***號。2020年5月7日因涉嫌詐騙罪被天津市公安局河西分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12日因涉嫌詐騙罪經本院批準逮捕,同日由天津市公安局河西分局執(zhí)行。
本案由天津市公安局河西分局偵查終結,以被告人馬賁某涉嫌詐騙罪,于2020年8月5日向本院移送審查起訴。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權委托辯護人,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權委托訴訟代理人;已依法訊問被告人,聽取被害人及其訴訟代理人的意見,并審閱了全部案件材料,核實了案件事實與證據。
經依法審查查明:2018年4月至12月間,在本市河西區(qū)****園**-***別墅內,被告人馬賁某以能夠辦理公租房為由,騙取張某甲、張某乙人民幣共計365990元。
2018年12月間,在本市河西區(qū)***路*******店內、****園等地,被告人馬賁某以能夠辦理公租房為由,騙取劉某人民幣共計180000元;2019年1月間,被告人馬賁某又以辦公租房需要繳納保證金為由,騙取劉某人民幣共計22000元,后返還人民幣3000元。
上述所騙錢款全部揮霍。
2020年5月6日,被告人馬賁某被公安人員抓獲歸案。
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如下:
1.?銀行交易信息、微信聊天記錄、微信、支付寶交易明細、手機截圖等書證;
2.?證人韓某、楊某某、趙某、張某丙、李某某等人的證言;
3.?被害人張某甲、張某乙、劉某的陳述;
4.?被告人馬賁某的供述和辯解;
5.?主體材料、情況說明、案件來源和抓獲經過等其他證據材料。
本院認為,被告人馬賁某以非法占有為目的,詐騙他人財物,共計人民幣564990元,數額特別巨大,其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條,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應當以詐騙罪追究其刑事責任。被告人馬賁某自愿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認指控的犯罪事實,愿意接受處罰,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的規(guī)定,依法可以從寬處理。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六條的規(guī)定,提起公訴,請依法判處。
此致
天津市河西區(qū)人民法院
????檢察官:劉?杰
?????????????????????????????????????2020年9月3日
附:
1.被告人馬賁某現羈押于天津市河西區(qū)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證據四冊。
3.量刑建議書三份。
4.《認罪認罰具結書》一份。
5.《適用簡易程序建議書》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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