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江寧經(jīng)濟技術開發(fā)區(qū)人民檢察院
起 訴 書
被告人馬某甲,男,1995年**月**日出生于甘肅省臨夏縣,身份證號碼6229211995********,回族,小學文化,**光電(南京)公司員工,住南京市江寧區(qū)**幢**室(戶籍所在地甘肅省臨夏縣**村**號)。被告人馬某甲因涉嫌尋釁滋事罪,于2018年9月26日被南京市公安局江寧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1月25日被該分局取保候?qū)?/span>,2020年1月23日經(jīng)本院決定取保候?qū)彙?/span>
本案由南京市公安局江寧分局偵查終結(jié),以被告人馬某甲涉嫌尋釁滋事罪,于2020年1月23日向本院移送審查起訴。本院受理后,于當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權委托辯護人和認罪認罰可能導致的法律后果,于當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權委托訴訟代理人,依法訊問了被告人,聽取了被告人及其辯護人、被害人的意見,審查了全部案件材料。2020年2月24日,本院延長審查起訴期限十五日。
經(jīng)依法審查查明:
2018年9月25日13時許,被告人馬某甲酒后竄至南京同仁醫(yī)院一樓影像科公共衛(wèi)生間女廁所,持折疊水果刀攔截住被害人錢某某,并逼至女廁所隔間內(nèi)進行威脅,錢某某與馬某甲對峙周旋后逃脫。經(jīng)鑒定,被告人馬某甲患有抑郁癥,作案時具有限制刑事責任能力。
2018年9月25日被告人馬某甲被抓獲歸案,并如實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實。
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jù)如下:
1.戶籍信息、抓獲經(jīng)過、扣押清單等書證;
2.證人石某某、馬某乙等人的證言;
3.被害人錢某某的陳述
4.被告人馬某甲的供述與辯解;
5.南京腦科醫(yī)院司法鑒定所出具的司法鑒定意見書;
6.南京市公安局江寧分局制作的辨認筆錄、檢查筆錄等筆錄;
7.南京市公安局江寧分局調(diào)取的監(jiān)控視頻等。
上述證據(jù)收集程序合法,內(nèi)容客觀真實,足以認定指控事實。被告人馬某甲對指控的犯罪事實和證據(jù)沒有異議,并自愿認罪認罰。
此致
江蘇省江寧經(jīng)濟技術開發(fā)區(qū)人民法院
檢 察 官:趙 迅
檢察官助理:鄒利俊
2020年3月9日
附:
1.被告人馬某甲現(xiàn)取保候?qū)徲诰幼〉兀?lián)系方式:1307348****);
2.案卷材料和證據(jù)2冊;
3.光盤5張;
4.量刑建議書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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