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民和回族土族自治縣人民檢察院
起?訴?書
民檢一部刑訴〔2020〕74號
????被告人馬某甲,男,生于1980年**月**日,公民身份號碼6321221980********,回族,文盲,戶籍所在地青海省海東市民和回族土族自治縣,住本縣**鄉(xiāng)**村**社**附**號,農(nóng)民。2020年3月19日因涉嫌危險駕駛罪被民和縣公安局取保候?qū)彙?/span>
本案由民和縣公安局偵查終結,以被告人馬某甲涉嫌危險駕駛罪,于2020年5月8日向本院移送審查起訴。本院受理后,于當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權委托辯護人和認罪認罰可能導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權委托訴訟代理人,依法訊問了被告人,聽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師、被害人的意見,審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適用普通程序?qū)徖怼?/span>
經(jīng)依法審查查明:
2020年2月28日,被告人馬某甲醉酒后無證駕駛青BC****號“黃海牌”小型普通客車,從民和縣西溝鄉(xiāng)街道出發(fā)往馬家河村方向行駛,當日20時10分許,行駛至西溝路口-西溝林場2KM+700M處時,與對向行駛冶某某駕駛的青BY****號小型轎車發(fā)生碰撞,造成車輛損壞,事發(fā)后馬某甲駕駛車輛駛離事故現(xiàn)場,行駛至馬家河水庫上坡路段時因輪胎陷入淤泥熄火,被趕至的冶某某及派出所民警抓獲。經(jīng)海東市公安局刑事科學技術研究所檢驗,馬某甲的血液中乙醇質(zhì)量濃度為162.692mg/100ml。
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jù)如下:
1.受案登記表、立案決定書、到案經(jīng)過、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等書證;
2.被害人冶某某的陳述;
3.證人馬某乙、米某某的證言;
4.被告人馬某甲的供述和辯解;
5.檢驗報告、鑒定意見書;
6.現(xiàn)場勘查筆錄及照片。
上述證據(jù)收集程序合法,內(nèi)容客觀真實,足以認定指控事實。被告人馬某甲對指控的犯罪事實和證據(jù)沒有異議,并自愿認罪認罰。
本院認為,被告人馬某甲醉酒后在道路上駕駛機動車,其行為已觸犯《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之一,犯罪事實清楚、證據(jù)確實充分,應當以危險駕駛罪追究其刑事責任。被告人馬某甲自愿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認指控的犯罪事實,愿意接受處罰,依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的規(guī)定,可以依法從寬處理。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六條的規(guī)定,提起公訴,請依法判處。
此致
民和回族土族自治縣人民法院
檢??察??官:仙艷芳
檢察官助理:李燕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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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5月29日
附件:
1.被告人馬某甲現(xiàn)取保候?qū)徳诩遥?/span>
2.案卷材料和證據(jù)2冊,光盤1張;
3.《認罪認罰具結書》與《量刑建議書》各1份;
4.被害人冶某某的刑事附帶民事訴狀3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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