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峪關市城區(qū)人民檢察院
起?訴?書
嘉城檢公訴刑訴〔2019〕266號
被告人馬某甲,男,198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號碼6422231980********,回族,文盲,無職業(yè),戶籍所在地寧夏回族自治區(qū)固原市**縣**村**組**號,現(xiàn)住嘉峪關市**鎮(zhèn)**園區(qū)**出租大院。因涉嫌污染環(huán)境罪,于2018年12月18日被嘉峪關市公安局雄關分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1月3日經本院批準被嘉峪關市公安局雄關分局逮捕。
被告人馬某乙,男,197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號碼3421221973********,漢族,小學文化程度,無職業(yè),戶籍所在地安徽省阜陽市**縣**鎮(zhèn)**行政村**號**戶,現(xiàn)住嘉峪關市**鎮(zhèn)**出租大院。因涉嫌污染環(huán)境罪,于2018年11月28日被嘉峪關市公安局雄關分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1月3日經本院批準被嘉峪關市公安局雄關分局逮捕。
被告人朱某某,男,196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號碼3723241964********,漢族,初中文化程度,無職業(yè),戶籍所在地山東省濱州市**縣**鎮(zhèn)**村**號,現(xiàn)住嘉峪關市**鎮(zhèn)**園區(qū)**出租大院。因涉嫌污染環(huán)境罪,于2018年12月18日被嘉峪關市公安局雄關分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1月3日經本院批準被嘉峪關市公安局雄關分局逮捕。
被告人張某某,男,197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號碼3421221977******,漢族,初中文化程度,無職業(yè),戶籍所在地安徽省阜陽市**縣**鎮(zhèn)**村**號,現(xiàn)住嘉峪關市**小區(qū)**號樓**單元**號。因涉嫌污染環(huán)境罪,于2019年1月18日被嘉峪關市公安局雄關分局刑事拘留,于同年2月23日被嘉峪關市公安局雄關分局取保候審,于同年4月8日被本院取保候審。??
本案由嘉峪關市公安局雄關分局偵查終結,以被告人馬某甲、馬某乙、朱某某、張某某涉嫌污染環(huán)境罪,于2019年4月2日向本院移送審查起訴。本院受理后,分別于2019年3月3日、2019年9月2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權委托辯護人和認罪認罰可能導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訊問了被告人,聽取了辯護人趙白忠、楊為民、張莉、殷建剛的意見,審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5月16日第一次退回偵查機關補充偵查,偵查機關于2019年6月16日補查重報,本院于2019年7月30日第二次退回偵查機關補充偵查,偵查機關于2019年8月?30日補查重報。其間,本院分別于2019年5月3日、2019年7月17日延長審查起訴期限半個月。被告人同意本案適用普通程序審理。
經依法審查查明:2018年5月至11月,被告人馬某甲租賃嘉峪關市**鎮(zhèn)**大院以及嘉峪關市**機械設備有限公司西院,在未取得任何許可的情況下先后伙同被告人張某某、馬某乙、朱某某非法拆解廢舊鉛蓄電池并非法煉鉛對外銷售牟利。被告人馬某甲、馬某乙、朱某某從新疆維吾爾自治區(qū)、甘肅省酒泉市非法收購廢舊鉛蓄電池累計900余噸,非法拆解廢舊鉛蓄電池煉鉛獲利人民幣7971603元。其間,被告人張某某明知被告人馬某乙等人非法拆解廢舊鉛蓄電池煉鉛,仍然幫助聯(lián)系購買廢舊鉛蓄電池。2018年11月27日,公安人員在嘉峪關市**鎮(zhèn)**大院內查獲未拆解的廢舊鉛蓄電池82.5噸,查獲已拆解的電池外殼328.92噸,查獲已粉碎的電池外殼顆粒8.08噸,查獲拆解的鉛板15.86噸,查獲傾倒的電池電解液45.6噸。
被告人馬某乙于2018年11月27日在嘉峪關市**鎮(zhèn)**大院被偵查人員當場抓獲,被告人馬某甲、朱某某于2018年12月18日到寧夏回族自治區(qū)固原市公安局原州區(qū)分局新區(qū)派出所投案,被告人張某某于2019年1月17日在甘肅省酒泉市**縣**賓館被公安人員抓獲。
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如下:
1.物證:扣押的鉛蓄電池、電池電解液等;2.書證:合作協(xié)議、扣押清單、銀行賬戶明細清單等;3.證人證言:證人蘇某某、劉某某等22人的證言;4.被告人的供述與辯解:被告人馬某甲、馬某乙、朱某某、張某某的供述與辯解;5.鑒定意見:監(jiān)測報告、測算報告;6.勘驗、辨認筆錄。
上述證據收集程序合法,內容客觀真實,足以認定指控事實。被告人馬某甲、馬某乙、朱某某、張某某對指控的犯罪事實和證據沒有異議,并自愿認罪認罰。
本院認為,被告人馬某甲、馬某乙、朱某某、張某某違反國家規(guī)定處置并傾倒危險廢物,污染環(huán)境后果特別嚴重,其四人的行為均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條,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應當以污染環(huán)境罪追究其四人的刑事責任。被告人張某某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十七條的規(guī)定,系從犯,應當減輕處罰。被告人馬某甲、朱某某犯罪以后自動投案,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六十七條第一款的規(guī)定,系自首,可以從輕處罰。被告人馬某乙、張某某到案后如實供述自己的犯罪行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六十七條第三款的規(guī)定,可以從輕處罰。被告人馬某甲、馬某乙、朱某某、張某某自愿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認指控的犯罪事實,愿意接受處罰,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的規(guī)定,可以依法從寬處理。建議判處被告人馬某甲、馬某乙、朱某某有期徒刑三年至四年,并處罰金,建議判處被告人張某某有期徒刑二年至三年,并處罰金。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六條的規(guī)定,提起公訴,請依法判處。
此致
嘉峪關市城區(qū)人民法院
檢察員:李青
2019年9月25日
附:
????1.被告人馬某甲、馬某乙、朱某某現(xiàn)羈押于嘉峪關市看守所,被告人張某某現(xiàn)取保候審在本市(聯(lián)系電話1832597****)。
2.案卷材料和證據9冊。
3.涉案物品隨案移送法院,詳見隨案移送清單。
4.?《認罪認罰具結書》4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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