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峪關市城區(qū)人民檢察院
起?訴?書
嘉城檢公訴刑訴〔2019〕343號
被告人馬某某(曾用名馬某甲、馬某乙),男,195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號碼6202011959********,漢族,高中文化程度,中共黨員,案發(fā)前系嘉峪關市**水泥廠**,戶籍所在地嘉峪關市**路**街區(qū)**號樓**單元**號,現住嘉峪關市**路**街區(qū)**號樓**單元**號。因涉嫌非法采礦罪,于2019年7月26日被嘉峪關市公安局鏡鐵分局取保候審,同年10月28日經本院決定被取保候審。
本案由嘉峪關市公安局鏡鐵分局偵查終結,以被告人馬某某涉嫌非法采礦罪,于2019年10月28日向本院移送審查起訴。本院受理后,于同年11月2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權委托辯護人和認罪認罰可能導致的法律后果,告知被害人有權委托訴訟代理人,依法訊問了被告人,聽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師的意見,審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間,本院于2019年11月26日延長審查起訴期限半個月。被告人同意本案適用認罪認罰普通程序審理。
經依法審查查明:
2018年4月至2019年5月期間,被告人馬某某在未取得采礦許可證的情況下,以其經營的嘉峪關市**水泥廠區(qū)內部綠化整治為名擅自無證開采水洗砂、礫石等礦產品,向嘉峪關**混凝土有限責任公司以128820元的價格銷售砂石2900立方米,向嘉峪關市**混凝土有限責任公司以362813.5元的價格銷售砂石8417.7立方米后,公安機關現場查獲未銷售砂石、礫石共計2493.4立方米。經鑒定,被查封礦產品價值人民幣89726元。
綜上,被告人馬某某非法開采并銷售礦產品共計11317.7立方米,礦產品價值共計人民幣491633.5元。
被告人馬某某于2019年7月26日,被公安人員電話傳喚到案。
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如下:
1.書證:個人基本信息、到案經過等;2.證人證言:證人殷某某、楊某某等4人的證言;3.被告人的供述與辯解:被告人馬某某的供述與辯解;4.鑒定意見:價格認定書;5.勘驗筆錄。
上述證據收集程序合法,內容客觀真實,足以認定指控的事實。被告人馬某某對指控的犯罪事實和證據沒有異議,并自愿認罪認罰。
本院認為,被告人馬某某違反礦產資源法的規(guī)定,未取得采礦許可證擅自采礦,情節(jié)嚴重,其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四十三條第一款,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應當以非法采礦罪追究其刑事責任。被告人馬某某在犯罪以后自動投案,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六十七條第一款,系自首,可以從輕處罰。被告人馬某某自愿認罪認罰,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可以依法從寬處理。建議判處被告人馬某某有期徒刑二年至二年六個月,并處罰金,若退賠全部違法所得及收益,可以適用緩刑。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六條的規(guī)定,提起公訴,請依法判處。
????此致
嘉峪關市城區(qū)人民法院
檢察員:王云基
2019年12月13日
附:
????1.被告人馬某某現取保候審在本市,聯系電話1399379****;
2.案卷材料和證據2冊,證據材料46頁;
3.《認罪認罰具結書》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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