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鄭市人民檢察院
起?訴?書
新檢二部刑訴〔2020〕5號
被告人馬某某,男,19**年**月**日出生,身份證號碼41018419********,漢族,初中畢業(yè),無業(yè),住鄭州市航空港經濟綜合實驗區(qū)**街道辦事處**村**號(戶籍地新鄭市**鄉(xiāng)**村**號)。曾因犯盜竊罪,于2002年8月14日被新鄭市人民法院判處有期徒刑六個月,緩刑一年,并處罰金2500元。2019年1月28日因非法儲存、買賣危險物質被新鄭市公安局行政拘留十日,2019年9月2日因非法儲存、買賣危險物質被新鄭市公安局行政拘留十二日,2019年12月9日因非法儲存、買賣危險物質被新鄭市公安局行政拘留十五日。因涉嫌生產銷售偽劣產品,于2019年12月24日被新鄭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非法經營罪,于2020年1月6日經本院批準逮捕,于2020年1月7日由新鄭市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鄭州市新鄭市公安局偵查終結,以被告人馬某某涉嫌非法經營罪,于2020年3月6日向本院移送審查起訴。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3月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權委托辯護人,依法訊問了被告人告知了認罪認罰導致的后果,聽取了被告人、值班律師的意見,審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經依法審查查明:
2018年3月份至案發(fā)期間,被告人馬某某在未辦理《危險化學品經營許可證》和《成品油經營(零售)許可證》的情況下擅自銷售成品油,銷售金額145萬余元。經山東三方聯檢檢測技術有限公司鑒定,馬某某所銷售的車用乙醇汽油系不合格產品。
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如下:
1.被告人馬某某的供述與辯解;2.證人白某某的證言;3.書證等證據材料。
上述證據收集程序合法,內容客觀真實,足以認定指控事實。被告人馬某某對指控的事實和證據沒有異議,并自愿認罪認罰。
本院認為,被告人馬某某違反國家規(guī)定,未經許可銷售油品,擾亂市場秩序,情節(jié)嚴重,其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條第一款第一項之規(guī)定,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應當以非法經營罪追究其刑事責任。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六條第二款之規(guī)定,提起公訴,請依法判處。
檢察員:陳金榮
2020年3月26日
附:
????1.被告人現羈押于新鄭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證據3冊。
3.認罪認罰具結書?!?/spa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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