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宿州市埇橋區(qū)人民檢察院
起?訴?書
宿埇檢刑訴〔2020〕1108號
被告人馬某某,女,194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號碼3422011947********,漢族,文盲,務農,安徽省宿州市埇橋區(qū)人,住安徽省宿州市埇橋區(qū)**鄉(xiāng)**村**組**號。因涉嫌非法種植毒品原植物罪于2020年3月19日被宿州市公安局埇橋分局取保候審。
本案由宿州市公安局埇橋分局偵查終結,以被告人馬某某涉嫌非法種植毒品原植物罪,于2020年10月10日向本院移送審查起訴。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0月1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權委托辯護人和認罪認罰可能導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訊問了被告人,聽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師的意見,審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馬某某同意本案適用簡易程序審理。
經依法審查查明:
2019年11月份,被告人馬某某在宿州市埇橋區(qū)**鄉(xiāng)**村自家菜園中非法種植毒品原植物罌粟。2020年3月14日,宿州市公安局埇橋分局解集派出所民警巡邏發(fā)現并當場鏟除,鏟除后經清點其種植的罌粟為750株。經國家林業(yè)局森林公安司法鑒定中心鑒定:其種植的屬于毒品原植物罌粟。
2019年3月14日,宿州市公安局埇橋分局解集派出所民警將被告人馬某某現場抓獲歸案。
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如下:
1.案發(fā)及抓獲經過、人口信息、前科查證、扣押物品清單等書證;
2.被告人馬某某的供述和辯解;
3.國家林業(yè)局森林公安司法鑒定中心出具的鑒定文書;
4.宿州市公安局埇橋分局制作的現場勘察筆錄及拍照;
5.其他證明材料。
上述證據收集程序合法,內容客觀真實,足以認定指控事實。被告人馬某某對指控的犯罪事實和證據沒有異議,并自愿認罪認罰。
本院認為,被告人馬某某違反國家對毒品原植物種植的管制,非法種植罌粟750株,其行為已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五十一條第一款第一項,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應當以非法種植毒品原植物罪追究其刑事責任。被告人馬某某認罪認罰,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的規(guī)定,可以從寬處理。建議判處被告人馬某某有期徒刑六個月緩刑一年,并處罰金一千元。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六條的規(guī)定,提起公訴,請依法判處。
此致
安徽省宿州市埇橋區(qū)人民法院
?????????????????????????????????檢察官胡寧生
?????????????????????????????????檢察官鄭玉宏
?????????????????????????????????2020年10月14日
附件:1.被告人馬某某現取保候審在宿州市埇橋區(qū)解集鄉(xiāng)大尚莊村五組311號家中,聯(lián)系電話:1889571****?
2.訴訟、證據卷壹冊壹冊
3.證人、鑒定人名單
4.《認罪認罰具結書》、證據開示表各一份
5.《簡易程序建議書》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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