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通州區(qū)人民檢察院
起?訴?書
京通檢刑訴〔2021〕52號
被告人馬某某,男,195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號碼1102231959********,漢族,初中文化程度,農民,戶籍所在地北京市通州區(qū)漷縣鎮(zhèn)**村北區(qū)**號。因涉嫌非法狩獵罪,于2020年11月10日被北京市公安局通州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24日經北京市公安局通州分局決定被取保候審。2021年1月15日經本院決定被重新取保候審。
本案由北京市公安局通州分局偵查終結,以被告人馬某某涉嫌非法狩獵罪,于2021年1月14日向本院移送審查起訴。本院受理后,于2021年1月1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權委托辯護人和認罪認罰可能導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訊問了被告人,聽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師的意見,審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適用速裁程序審理。
經依法審查查明:
2020年11月9日7時許,被告人馬某某未經批準,到北京市通州區(qū)漷縣鎮(zhèn)**村西口,采取架設粘網的方式捕捉野生鳥類。同日17時許,被告人馬某某在其住所地北京市通州區(qū)漷縣鎮(zhèn)**村北區(qū)**號被北京市公安局通州分局漷縣派出所民警抓獲,當場查獲29只野生鳥類及粘網等捕鳥工具。經鑒定,查獲鳥類包括黃雀9只、黃喉鹀7只、大山雀2只、暗綠繡眼鳥2只、北紅尾鴝1只、普通朱雀3只、黃眉柳鶯4只、金翅雀1只,均屬于國家保護的有益的或者有重要經濟、科學研究價值的陸生野生動物,共計價值人民幣8700元。
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jù)如下:
1.物證:粘網4張、鐵桿4根、鋁合金桿2根及29只鳥類照片;2.書證:《關于<馬某某非法狩獵案協(xié)作函>的復函》、動物接收證明;3.證人證言:證人王某某、張某某的證言;4.被告人的供述和辯解:被告人馬某某的供述和辯解;5.鑒定意見:司法鑒定意見書;6.辨認筆錄;7.電子數(shù)據(jù):搜查錄像、訊問錄像;8.其它證據(jù)材料:接報案經過、到案經過、戶籍信息等。
上述證據(jù)收集程序合法,內容客觀真實,足以認定指控事實。被告人馬某某對指控的犯罪事實和證據(jù)沒有異議,并自愿認罪認罰。
本院認為,被告人馬某某違反狩獵法規(guī),未經行政主管部門批準,在禁獵區(qū)、禁獵期內使用禁用的工具進行狩獵,破壞野生動物資源,情節(jié)嚴重,其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條第二款,犯罪事實清楚,證據(jù)確實、充分,應當以非法狩獵罪追究其刑事責任。被告人馬某某認罪認罰,依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的規(guī)定,可以從寬處理。被告人馬某某到案后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六十七條第三款的規(guī)定,可以從輕處罰。建議判處被告人馬某某有期徒刑八個月,可適用緩刑。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六條的規(guī)定,提起公訴,請依法判處。
此致
北京市通州區(qū)人民法院
檢??察??官?盧松濤
???????????????????????????????????????????????檢察官助理?劉遠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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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1月20日 ?????????????????????????????????????????????????????
附:
1.被告人馬某某現(xiàn)在其住所地候審。
2.案卷材料和證據(jù)2冊,光盤1張。
3.《認罪認罰具結書》一份。
4.《證人名單》一份。
5.《適用速裁程序建議書》一份。
6.待法院處理物品:粘網4張、鐵桿4根、鋁合金桿2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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