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訴 書
被告人馬某某,女,1979年**月**日出生,身份證號碼:1202241979********,漢族,初中文化,**公司負責人,天津市寶坻區(qū)人,住寶坻區(qū)**鎮(zhèn)**村西南區(qū)**號。2015年12月13日因涉嫌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被天津市公安局寶坻分局刑事拘留,2016年1月19日經本院批準逮捕,當日由公安寶坻分局執(zhí)行逮捕。2016年3月14日經天津市人民檢察院第一分院批準,延長偵查羈押期限一個月,2016年4月19日經天津市人民檢察院批準,延長羈押期限二個月。
本案由公安寶坻分局偵查終結,以被告人馬某某涉嫌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于2016年6月17日向本院移送審查起訴。本院受理后,于當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權委托辯護人,依法訊問了被告人,審查了全部案件材料。2016年7月17日,因案情復雜延長審查起訴期限半個月,2016年8月1日,因證據不足退回公安寶坻分局補充偵查,2016年8月31日,公安寶坻分局重新移送審查起訴,2016年9月30日,因案情復雜延長審查起訴期限半個月,2016年10月14日,因證據不足退回公安寶坻分局補充偵查,2016年11月14日,公安寶坻分局重新移送審查起訴,2016年12月14日,因案情復雜延長審查起訴期限半個月。
經依法審查查明:2015年8月,被告人馬某某在**公司(以下簡稱**公司)天津第二分公司的安排下,在寶坻區(qū)**路**號成立了**公司,實際為**公司第三營業(yè)部。2015年9月至2015年12月10日,馬某某在擔任**公司負責人期間,未經批準,以銷售“芝麻金融”理財產品為名,通過公開宣傳,許諾高額利息等方式,為**公司、**公司向社會公眾吸收資金,吸收高某某等102人資金共計人民幣5760884元,返還利息共計11229.42元,造成經濟損失5749654.58元。
認定上述犯罪事實的證據如下:
1、??銀行卡等物證;
1、??理財咨詢與服務協議等書證;
1、??證人高某某等人的證言;
1、??被告人馬某某的供述和辯解;
1、??搜查筆錄等筆錄。
本院認為,被告人馬某某非法吸收公眾存款,數額巨大,其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條第一款的規(guī)定,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應當以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追究其刑事責任。被告人馬某某到案后如實供述自己罪行,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六十七條第三款之規(guī)定,系坦白。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二條之規(guī)定,提起公訴,請依法判處。
此致
天津市寶坻區(qū)人民法院
代理檢察員:劉婷
2016年12月22日
附:
1.被告人馬某某現羈押于寶坻區(qū)看守所;
2.量刑建議書3份;
3. 案卷12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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