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普陀區(qū)人民檢察院
起?訴?書
滬普檢三部刑訴〔2020〕432號
被告人馬某某,男,199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號碼4601021994********,漢族,大專文化,保安員,住海南省??谑忻捞m區(qū)**號**宿舍。因涉嫌詐騙罪于2019年9月30日被上海市公安局普陀分局取保候審。
本案由上海市公安局普陀分局偵查終結,以被告人馬某某涉嫌詐騙罪,于2019年12月30日向本院移送審查起訴。本院受理后,于同年12月31日告知被告人有權委托辯護人和認罪認罰可能導致的法律后果、告知被害人有權委托訴訟代理人;依法訊問了被告人,審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馬某某同意本案適用簡易程序審理。
經(jīng)依法審查查明:
2019年7月至8月期間,被告人馬某某編造可以幫助被害人余某某購買演唱會門票,以及收取演唱會門票費、過賬費等虛假事實,多次騙得被害人余某某人民幣7080元。
被告人馬某某于2019年9月30日至上海市公安局普陀分局白麗路派出所投案,如實供述了犯罪事實。
案發(fā)前,被告人馬某某退還了人民幣500元,案發(fā)后,又退賠了剩余的全部贓款。
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jù)如下:
1.被害人余某某的陳述;證實被告人馬某某通過微信虛構購買演唱會門票等各種費用,騙取人民幣7080元。
2.被告人馬某某與被害人余某某的微信聊天記錄、微信收款回單、支付賬戶查詢記錄等書證;證實被告人馬某某虛構事實騙取他人錢款,并實際收到人民幣七千余元的事實。
3.公安機關出具的工作情況、常住人口基本信息表等書證,證明被告人馬某某的身份情況、到案經(jīng)過以及退贓情況等事實。
4.被告人馬某某的供述,如實供述了犯罪事實。
上述證據(jù)收集程序合法,內容客觀真實,足以認定指控事實。被告人馬某某對指控的犯罪事實和證據(jù)沒有異議,并自愿認罪認罰。
本院認為,被告人馬某某以非法占有為目的,虛構事實,騙取他人數(shù)額較大的錢款,其行為已觸犯《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二百六十六條,犯罪事實清楚,證據(jù)確實、充分,應當以詐騙罪追究其刑事責任。被告人馬某某認罪認罰,依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的規(guī)定,可以從寬處理。被告人馬某某系自首,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六十七條第一款,可以從輕處罰。建議判處被告人馬某某拘役三個月,適用緩刑;并處罰金。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六條第一款的規(guī)定,提起公訴,請依法判處。
此致
上海市普陀區(qū)人民法院
檢察官張敏
檢察官助理尹波
2020年5月29日
附件:
1.被告人馬某某現(xiàn)被取保候審于住所,聯(lián)系電話1668959****;
2.偵查卷宗2冊;鑒定書一份
3.《認罪認罰具結書》一份;
4.《簡易程序建議書》一份;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六十七條 犯罪以后自動投案,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對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其中,犯罪較輕的,可以免除處罰。
……………………
第二百六十六條 詐騙公私財物,數(shù)額較大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處或者單處罰金;數(shù)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jié)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數(shù)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jié)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并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chǎn)。本法另有規(guī)定的,依照規(guī)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
第十五條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認指控的犯罪事實愿意接受處罰的,可以依法從寬處理。
第一百七十六條 人民檢察院認為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實已經(jīng)查清,證據(jù)確實、充分,依法應當追究刑事責任的,應當作出起訴決定,按照審判管轄的規(guī)定,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訴,并將案卷材料、證據(jù)移送人民法院。
犯罪嫌疑人認罪認罰的,人民檢察院應當就主刑、附加刑、是否適用緩刑等提出量刑建議,并隨案移送認罪認罰具結書等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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