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訴 書
被告人馬某某,男,*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證號碼******,漢族,小學,無業(yè),戶籍所在地******,因涉嫌犯有盜竊罪,經易縣人民檢察院批準,于2019年10月24日被易縣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易縣公安局偵查終結,以被告人馬某某涉嫌盜竊罪,于2019年11月22日向本院移送審查起訴。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1月2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權委托辯護人和認罪認罰可能導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權委托訴訟代理人,依法訊問了被告人,聽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師、被害人的意見,審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適用簡易程序審理。
經依法審查查明:2019年9月21日凌晨2時許,被告人馬某某竄至易縣西陵鎮(zhèn)五道河村華碩電腦門前盜竊電動三輪車一輛。經物價評估,被盜電動三輪車價格為4050元。2019年9月23日凌晨2時許,被告人馬某某竄至易縣大龍華鄉(xiāng)“農家菜館”門口盜竊煤氣罐兩個。經物價評估,被盜的兩個煤氣罐價格為274元。
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jù)如下:
書證;被害人陳述;證人證言;被告人供述與辯解;鑒定意見;視聽資料。
上述證據(jù)收集程序合法,內容客觀真實,足以認定指控事實。被告人馬某某對指控的犯罪事實和證據(jù)沒有異議,并自愿認罪認罰。
本院認為,被告人馬某某以非法占有為目的,盜竊他人財物,數(shù)額較大,其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條之規(guī)定,犯罪事實清楚,證據(jù)確實、充分,應當以盜竊罪追究其刑事責任??紤]到被告人馬某某自愿認罪認罰,但多次受到刑事/行政處罰,未退贓退賠,建議判處被告人馬某某有期徒刑七個月,罰金四千元。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六條的規(guī)定,提起公訴,請依法判處。
此致
檢察員:趙秀奇
(院?。?/span>
附:
1.被告人羈押于易縣看守所。
2.案卷材料三冊,光盤三張。
3.《認罪認罰具結書》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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