尉某某人民檢察院
起?訴?書
尉檢一部刑訴〔2020〕400號
被告人馬某某,女,198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證號碼410223198********,漢族,初中畢業(yè),戶籍所在地河南省開封市尉某某,住**鄉(xiāng)**村八組,因涉嫌盜竊罪,經(jīng)尉某某公安局決定,于2020年5月14日被尉某某公安局取保候?qū)彙?/span>
本案由開封市尉某某公安局門樓任派出所偵查終結(jié),以被告人馬某某涉嫌盜竊罪,于2020年7月20日向本院移送審查起訴。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20日已告知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權(quán)委托辯護人和認罪認罰可能導(dǎo)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訊問了被告人,審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適用簡易/普通程序?qū)徖怼?/span>
經(jīng)依法審查查明:
2020年5月10日下午14時45分許,被告人馬某某在尉某某門樓任鄉(xiāng)郵政銀行自動柜員機處,趁受害人鄭某某存錢臨時離開之際,將受害人鄭某某放置在取款機內(nèi)的5800元現(xiàn)金及一張銀行卡通過按返回鍵退出現(xiàn)金后盜走。
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jù)如下:
1、書證。被告人馬某某戶籍證明證明其身份年齡情況。被告人馬某某前科證明,證明其無前科的情況。到案經(jīng)過證明被告人馬某某于2020年5月12日在鄭州航空港富士康車間內(nèi)被抓獲的情況??垩何锲非鍐?,證明扣押5800元人民幣的情況。
收到條,諒解書,證明被告人馬某某退贓并取得諒解的情況。
被害人鄭某某郵政銀行柜員機存款明細。證明案發(fā)前被害人在柜員機存款情況。2.證人證言。證人趙某某的證言證明被害人鄭某某在柜員機存款及錢款被盜的情況。3、被害人陳述。被害人鄭某某的陳述證明其在郵政銀行柜員機存款時,錢款及銀行卡被盜的情況。4被告人供述與辯解。被告人馬某某的供述證明其在郵政銀行柜員機上盜竊他人錢款及銀行卡的情況。5、視聽資料。郵政銀行柜員機錄像資料證明被告人馬某某盜取他人柜員機內(nèi)現(xiàn)金及銀行卡的情況。
上述證據(jù)收集程序合法,內(nèi)容客觀真實,足以認定指控事實。被告人馬某某對指控的犯罪事實和證據(jù)沒有異議,并自愿認罪認罰。
本院認為,被告人馬某某以非法占有為目的,盜竊他人現(xiàn)金,數(shù)額較大。其行為已觸犯《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條之規(guī)定,犯罪事實清楚,證據(jù)確實充分,應(yīng)當以盜竊罪追究其刑事責任。被告人馬某某到案后如實供述自己涉嫌犯罪的事實,被動退贓,取得被害人諒解,可從輕處罰;其自愿認罪認罰,依法可以從寬處理。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六條的規(guī)定,提起公訴,請依法判處。
此致
尉某某人民法院
檢察官:王志強
檢察官:何獻偉
(院?。?/span>
2020年7月28日
附件:
1.被告人現(xiàn)被取保候?qū)徲谄渥∷?/span>
2.案卷材料和證據(jù)2冊,光盤3張
3.《認罪認罰具結(jié)書》一份
4.《量刑建議書》一份
5、證人名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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