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東省東莞市第三市區(qū)人民檢察院
起?訴?書
東三區(qū)檢刑訴〔2019〕3855號
被告人馬某某(自報),男,1990年**月**日出生,漢族,文化程度初中,無業(yè),戶籍所在地為湖南省湘潭縣**鎮(zhèn)**村**。因涉嫌盜竊罪于2019年8月27日被刑事拘留,同年9月27日被逮捕。
本案由東莞市公安局偵查終結,以被告人馬某某涉嫌盜竊罪,于2019年11月15日向本院移送審查起訴。本院受理后,已于同日告知被告人有權委托辯護人,告知被害人有權委托訴訟代理人,依法訊問了被告人,審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經(jīng)依法審查查明:22019年7月6日2時許,被告人馬某某去到本市本市清溪鎮(zhèn)高力電池廠配電房,盜走配電房內(nèi)的電纜線約11條(價值約4萬元)。作案后,馬某某逃離現(xiàn)場。民警于2019年8月27日將馬某某抓獲歸案。破案后,涉案財物未能起回。
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jù)如下:
現(xiàn)場勘驗材料,圖像鑒定等鑒定意見,被害人鄧某某的陳述,常住人口基本信息等書證,視聽資料監(jiān)控錄像,被告人馬某某的供述與辯解。
本院認為,被告人馬某某無視國法,以非法占有為目的,使用秘密手段竊取他人財物,數(shù)額較大,其行為已觸犯《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條之規(guī)定,犯罪事實清楚,證據(jù)確實充分,應當以盜竊罪追究其刑事責任。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六條之規(guī)定,提起公訴,請依法判處。
此致
廣東省東莞市第三人民法院
檢察員:謝莉儀
2019年12月10日
附:
1、被告人馬某某押于東莞市第二看守所。
2、移送偵查卷宗二冊、檢察卷宗一冊。
3、移送本案《量刑建議書》一份,供法院量刑參考。
????4、隨案移交光盤二張(附卷宗),請依法判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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