蒙某市人民檢察院
起?訴?書
蒙檢一部刑訴〔2020〕80號
被告人馬某某,男,1999年**月**日生,身份證號5325291999********,哈尼族,農民,小學文化,云南省紅河縣人,住紅河縣**鄉(xiāng)**村委會**村**號。因涉嫌盜竊罪,于2019年11月8日被蒙某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日被蒙某市公安局取保候審。
本案由云南省蒙某市公安局偵查終結,以被告人馬某某涉嫌盜竊罪,于2020年1月17日向本院移送審查起訴。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月1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權委托辯護人和認罪認罰可能導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訊問了被告人,審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適用簡易程序審理。
經依法審查查明:
2019年07月31日犯罪嫌疑人馬某某來到蒙某市**小區(qū)欲實施盜竊行為,其發(fā)現**幢**單元**室家中沒有開燈,且一樓窗戶敞開,馬某某從窗戶爬入房屋,將被害人何某某放在臥室床頭柜抽屜里的現金33000元盜取,并原路離開現場。
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如下:
1.戶籍證明、抓獲經過、立案登記表等書證;
2.被害人何某某的陳述;
3.被告人馬某某的供述與辯解;
4.現場辨認筆錄及照片。
上述證據收集程序合法,內容客觀真實,足以認定指控事實。被告人馬某某對指控的犯罪事實和證據沒有異議,并自愿認罪認罰。
本院認為,被告人馬某某以非法占有為目的,秘密竊取他人財物,數額較大,其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條之規(guī)定,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應當以盜竊罪追究其刑事責任。被告人馬某某到案后能夠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六十七條第三款之規(guī)定,可以從輕處罰,建議判處被告人馬某某有期徒刑兩年至三年,并處罰金。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六條的規(guī)定,提起公訴,請依法判處。
此致
蒙某市人民法院
檢察員:楊垚
2020年2月17日
附:
1.被告人現在取保候審于紅河縣家中,電話1831334****。
2.案卷材料和證據貳冊。
3.《認罪認罰具結書》一份。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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