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訴 書
本案由寧波市公安局鄞州分局偵查終結(jié),以被告人馬某某涉嫌盜竊罪,于2020年4月26日向本院移送審查起訴。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權(quán)委托辯護人和認罪認罰可能導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訊問了被告人,聽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師的意見,審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適用簡易程序?qū)徖怼?/span>
經(jīng)依法審查查明:被告人馬某某和被害人王某某系同租室友,共同租住于寧波市鄞州區(qū)**街道**室。2019年12月24日左右至2020年1月5日期間,被告人馬某某趁王某某不在住所之際,三次竊取得王某某的黑色毛衣1件、CC牌項鏈1條、潘多拉牌戒指1枚。經(jīng)鑒定,涉案贓物共計價值人民幣740元。案發(fā)后,贓物被追回歸還被害人。被告人馬某某被抓獲后能如實供述上述犯罪事實。
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jù)如下:
1、物證:身份證明、抓獲經(jīng)過、扣押筆錄等;
2、被害人王某某的陳述;
3、被告人馬某某的供述和辯解;
4、鑒定意見:成分檢驗報告、價格認定結(jié)論書。
上述證據(jù)收集程序合法,內(nèi)容客觀真實,足以認定指控事實。被告人馬某某對指控的犯罪事實和證據(jù)沒有異議,并自愿認罪認罰。
本院認為,被告人馬某某以非法占有為目的,多次盜竊他人財物,其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條的規(guī)定,犯罪事實清楚,證據(jù)確實、充分,應當以盜竊罪追究其刑事責任。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的規(guī)定,建議對被告人馬某某判處拘役四個月,緩刑六個月,并處罰金的刑罰。
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六條的規(guī)定,提起公訴,請依法判處。
此致
?????檢察官:王聰
????檢察官助理:周盼盼
附:1.被告人現(xiàn)取保候?qū)徲谄渥√帯?/span>
2.案卷材料和證據(jù)2冊。
3.認罪認罰具結(jié)書1份。
4.量刑建議書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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