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共和縣人民檢察院
起?訴?書
共檢一部刑訴〔2020〕65號
被告人馬某某,男,198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號碼6325211983********,漢族,小學文化程度,無業(yè),戶籍所在地青海省海南藏族自治州共和縣,住共和縣**鄉(xiāng)**村**號,因涉嫌盜竊罪,于2020年1月9日被共和縣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月20日被共和縣公安局取保候審,同年7月30日被本院取保候審。
本案由共和縣公安局偵查終結,以被告人馬某某涉嫌盜竊罪,危險駕駛罪,于2020年7月30日向本院移送審查起訴。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3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權委托辯護人和認罪認罰可能導致的法律后果,審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適用速裁程序審理。
經(jīng)依法審查查明:
2020年1月4日0時45分,被告人馬某某酒后駕駛車牌號為青E3****的吉利牌小型轎車行駛至**路附近被共和縣交警大隊民警查獲,經(jīng)鑒定,馬某某血液中的乙醇含量為177mg/100mL。
2020年1月4日11時42分,被告人馬某某私自將共和縣交警隊依法扣押的車牌為青E3****的吉利牌小型轎車從該大隊院內(nèi)秘密開走。經(jīng)鑒定,該車輛價值為6466元。
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jù)如下:
1、受案登記表、報案材料、到案經(jīng)過、戶籍證明等書證;
2、證人龔某某、刑某某等人的證言;
3、被告人馬某某的供述與辯解;
4、西寧市公安局刑事科學技術研究所出具的理化檢驗報告、共和縣價格認證中心出具的價格認定結論書等;
5、共和縣公安局依法制作的檢查、辨認、現(xiàn)場勘驗等筆錄;
6、監(jiān)控視頻資料光盤1張。
上述證據(jù)收集程序合法,內(nèi)容客觀真實,足以認定指控事實。被告人馬某某對指控的犯罪事實和證據(jù)沒有異議,并自愿認罪認罰。
本院認為,被告人馬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駕駛機動車,其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之一“在道路上醉酒駕駛機動車的,處拘役,并處罰金”之規(guī)定,犯罪事實清楚,證據(jù)確實、充分,應當以危險駕駛罪追究其刑事責任。被告人馬某某秘密竊取公安機關依法扣押的財物,數(shù)額達6466元,其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條“盜竊公私財物,數(shù)額較大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處或者單處罰金”之規(guī)定,犯罪事實清楚,證據(jù)確實、充分,應當以盜竊罪追究其刑事責任。被告人馬某某犯數(shù)罪,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六十九條之規(guī)定,應當數(shù)罪并罰。歸案后,被告人馬某某如實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實,屬坦白,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六十九條第三款的規(guī)定,可以從輕處罰。被告人馬某某自愿認罪認罰,并簽訂具結書,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的規(guī)定,可以從寬處理。?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六條的規(guī)定,提起公訴,請依法判處。
此致
共和縣人民法院
檢察官:索南旦巴
書記員:楊長青
(院?。?/span>
2020年8月4日
附件:
1.被告人現(xiàn)在取保候審于居住地;
2.案卷材料和證據(jù)2冊;
3.《認罪認罰具結書》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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