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東省濱州市濱城區(qū)人民檢察院
起?訴?書
濱區(qū)檢刑訴〔2020〕432號
被告人馬某某,曾用名馬某某,男,198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證號碼3723011981********,漢族,群眾,初中文化,濱州市**縣**鐵路**有限公司職工,戶籍地濱州市**村**號,住濱州市**路**路**宿舍**樓**室。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8月28日被濱州市公安局高新技術產業(yè)開發(fā)區(qū)分局取保候審。
本案由濱州市公安局高新技術產業(yè)開發(fā)區(qū)分局偵查終結,以被告人馬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1月19日向本院移送審查起訴。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告知被告人有權委托辯護人,告知被害人近親屬有權委托訴訟代理人,依法訊問了被告人,并告知其認罪認罰可能導致的法律后果,聽取了被害人近親屬的意見,審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適用速裁程序審理。
經依法審查查明:
2020年6月29日11時許,被告人馬某某駕駛魯******號小型轎車沿濱州市黃河大橋由南向北行駛至橋面中間處時,先與前方順向行駛的徐某某駕駛的電動三輪車發(fā)生碰撞,后又與前方順向行駛的被害人陳某某駕駛的電動三輪車發(fā)生碰撞,造成三車受損、陳某某受傷,后經醫(yī)院搶救無效于2020年6月30日死亡。經濱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隊高新區(qū)大隊審批認定,被告人馬某某承擔事故的全部責任。
案發(fā)后,被告人馬某某主動撥打報警電話并在現(xiàn)場等待。
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jù)如下:
1、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等書證;2、尸體檢驗鑒定書等鑒定意見;3、視聽資料;4、道路交通事故現(xiàn)場勘查筆錄;5、證人徐某某等人的證言;6、被告人馬某某的供述和辯解等。
本院認為,被告人馬某某違反道路交通安全法規(guī),發(fā)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負事故的全部責任,其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之規(guī)定,犯罪事實清楚,證據(jù)確實、充分,應當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責任。被告人馬某某案發(fā)后自動投案,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六十七條第一款之規(guī)定,是自首,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六條之規(guī)定,提起公訴,請依法判處。
此致
濱州市濱城區(qū)人民法院
檢察官:王楠
檢察官助理:孫海月
2020年11月27日
附:
1、被告人馬某某住濱州市**路**路**宿舍**樓**室,電話:1379226****。
2、刑事卷宗貳冊、光盤一張。
3、證人(鑒定人)名單一份。
4、認罪認罰具結書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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