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繁昌縣人民檢察院
起?訴?書
繁檢檢一刑訴〔2020〕471號
被告人姚某某,男,198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號碼3402221982********,漢族,初中文化程度,戶籍所在地安徽省蕪湖市繁昌縣**鎮(zhèn)**村**組**號,住蕪湖市三山區(qū)**鎮(zhèn)**村**路**號。因涉嫌故意傷害罪,于2020年4月3日被繁昌縣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13日,經(jīng)本院批準,由繁昌縣公安局執(zhí)行逮捕。
本案由繁昌縣公安局偵查終結(jié),以被告人姚某某涉嫌故意傷害罪,于2020年4月28日向本院移送審查起訴。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4月2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權(quán)委托辯護人和認罪認罰可能導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訊問了被告人,審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5月28日依法延長審查起訴期限一次(自2020年5月29日至2020年6月12日)。被告人同意本案適用簡易程序?qū)徖怼?/span>
經(jīng)依法審查查明:被告人姚某某與馬某某因戀愛發(fā)生糾紛,2020年3月26日上午,姚某某在蕪湖市第*人民醫(yī)院約馬某某在繁昌見面,馬某某同意后,姚某某在醫(yī)院附近的商店購買了一把剪刀后乘出租車去往繁昌。馬某某騎電動車在渡江大道進縣城方向的第一個路口接姚某某,見面后二人騎電動車延**中路往**小區(qū)方面行駛,行駛至繁昌縣**局附近路段時,因姚某某不愿與馬某某分手,而馬某某稱自己已與前夫復婚,姚某某將馬某某從電動車上拽倒并按在地上,用嘴將馬某某鼻子咬傷,馬某某左手、左臉部、左胳膊等部位也被姚某某手中的剪刀劃傷,后姚某某用隨身攜帶的剪刀戳自己頸部自殺未遂。經(jīng)繁昌縣公安局司法鑒定中心對馬某某的傷勢進行鑒定,構(gòu)成輕傷二級。
2020年4月3日,被告人姚某某被抓獲到案。
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jù)如下:
1.身份信息、病歷材料、到案經(jīng)過、扣押決定書等書證;
2.證人魯某某、陳某某、俞某某、王某的證言;
3.被害人馬某某的陳述;
4.被告人姚某某的供述與辯解;
5.法醫(yī)學人體損傷程度鑒定書;
6.現(xiàn)場勘驗筆錄、檢查筆錄;
7.視頻監(jiān)控。
上述證據(jù)收集程序合法,內(nèi)容客觀真實,足以認定指控事實。被告人姚某某對指控的犯罪事實和證據(jù)沒有異議,并自愿認罪認罰。
本院認為,被告人姚某某因不能正確處理與他人的情感糾紛,故意傷害他人身體,其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條,犯罪事實清楚,證據(jù)確實、充分,應當以故意傷害罪追究其刑事責任。被告人姚某某自愿認罪認罰,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的規(guī)定,依法可以從寬處理;其到案后能夠如實供述自己的犯罪行為,具有坦白的量刑情節(jié),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六十七條第三款的規(guī)定,依法可以從輕處罰。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六條的規(guī)定,提起公訴,請依法判處。
此致
安徽省繁昌縣人民法院
檢察官:李俊
2020年6月3日
附件:
1.被告人姚某某現(xiàn)羈押在繁昌縣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證據(jù)1?冊;
3.《認罪認罰具結(jié)書》1份;
4.《量刑建議書》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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