桓仁滿族自治縣人民檢察院?
起?訴?書
桓檢公訴刑訴〔2020〕64號?
被告人馬某某,男,195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證號碼2105221956********,漢族,小學文化,農(nóng)民,戶籍所在地遼寧省本溪市桓仁滿族自治縣,住桓仁滿族自治縣**鎮(zhèn)**村**。因涉嫌放火罪,經(jīng)桓仁滿族自治縣公安局決定,于2020年2月20日被桓仁滿族自治縣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放火罪,經(jīng)桓仁滿族自治縣人民檢察院批準,于2020年3月4日被桓仁滿族自治縣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桓仁滿族自治縣公安局偵查終結,以被告人馬某某涉嫌放火罪,于2020年4月15日向本院移送審查起訴。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4月1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權委托辯護人和認罪認罰可能導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訊問了被告人,聽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師的意見,審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適用簡易程序?qū)徖怼?/span>
經(jīng)依法審查查明:被告人馬某某于2020年2月19日零時許,來到桓仁滿族自治縣**鎮(zhèn)**村**嶺侯某某家門外,用事先準備的打火機,將侯某某家柴火垛點燃,未造成火災。然后又來到本村居民邢某家房后,將張某某堆放的200捆二劈材及80捆玉米桿點燃,造成損失價值人民幣680元。
案發(fā)后,被告人馬某某于2020年2月20日經(jīng)傳喚到案。
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jù)如下:
1.物證:灰藍色外衣一件、黑色褲子一條、灰藍色棉鞋一雙;2.書證:案件來源、戶籍證明等書證;3.證人證言:證人張某某、賀某某等人證言;4.被害人陳述:被害人侯某某、張某某陳述;5.被告人的供述與辯解:被告人馬某某供述與辯解;6.鑒定意見:桓價認字[2020]27號價格認定結論書;7.勘驗、辨認、提取筆錄;8.視聽資料。
上述證據(jù)收集程序合法,內(nèi)容客觀真實,足以認定指控事實。被告人馬某某對指控的犯罪事實和證據(jù)沒有異議,并自愿認罪認罰。
本院認為,被告人馬某某放火焚燒他人財物,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嚴重后果,其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條,犯罪事實清楚,證據(jù)確實、充分,應當以放火罪追究其刑事責任。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六條第一款的規(guī)定,提起公訴,請依法判處。
此致
桓仁滿族自治縣人民法院
檢察員:李倩云??????????
??????????????????????????2020年4月30日????????
附:1.被告人馬某某現(xiàn)羈押于桓仁滿族自治縣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證據(jù)2冊,光盤5張;
3.《認罪認罰具結書》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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