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鳳陽縣人民檢察院
起?訴?書
鳳檢刑訴〔2014〕319號
????被告人馬某某(乳名:某某),男,1979年**月**日出生于安徽省鳳陽縣,居民身份證號碼3411261979********,漢族,初中文化,農(nóng)民,住安徽省鳳陽縣**路**號。被告人馬某某因涉嫌開設賭場罪,于2014年9月15日被鳳陽縣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22日本院以沒有逮捕必要不批準逮捕,當日由鳳陽縣公安局依法釋放,次日被該局取保候?qū)彙?/span>
????本案由鳳陽縣公安局偵查終結,偵查機關以被告人馬某某涉嫌開設賭場罪,于2014年10月17日向本院移送審查起訴。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權委托辯護人,依法訊問了被告人,審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經(jīng)依法審查查明:2014年2月份以來,被告人馬某某在鳳陽縣**路**號開設游戲機室,為營利購買了“海洋之星”、“九七”、“升Q”等十九臺具有賭博功能的游戲機,在其游戲室內(nèi)提供給他人進行賭博。2014年8月20日,該游戲機室被鳳陽縣公安局查獲。鳳陽縣公安局認定,被查獲的游戲機能夠獨立供一人進行賭博活動的操作基本單元數(shù)量為二十四個,認定數(shù)量共二十四臺。
????案發(fā)后,馬某某于2014年9月15日到鳳陽縣公安局投案。
????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jù)如下:
????1、受案登記表、情況說明、戶籍證明、筆記本、認定書等書證。
????2、證人秦某某、王某甲、王某乙的證言。
????3、被告人馬某某的供述和辯解。
????4、現(xiàn)場勘查筆錄。
????5、視聽資料。
????本院認為,被告人馬某某以營利為目的,開設賭博的場所,提供賭博用具,其行為已觸犯《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零三條第二款之規(guī)定,犯罪事實清楚、證據(jù)確實、充分,應當以開設賭場罪追究其刑事責任。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二條之規(guī)定,提起公訴,請依法判處。
????此致
安徽省鳳陽縣人民法院
代理檢察員:李?艷
2014年11月6日
附:
1、被告人馬某某現(xiàn)被取保候?qū)徲谄渥∷亍?/span>
2、偵查卷宗和證據(jù)二冊、黑色筆記本一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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