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訴 書
本案由鄧州市公安局偵查終結,以被告人馬某某涉嫌尋釁滋事罪,于2019年8月9日向本院移送審查起訴。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8月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權委托辯護人和認罪認罰可能導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權委托訴訟代理人,依法訊問了被告人,聽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師的意見,審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經依法審查查明:2018年8月24日凌晨4時左右,在鄧州市明園路邊“開心夜市攤”,鄰桌敬酒發(fā)生爭執(zhí)后,楊某某打電話糾集徐某某、鄧某某、孫某某、許某某(均另案處理)、馬某某等人趕到砂鍋攤,被告人馬某某伙同楊某某等七人上前毆打被害人靄某某、劉某某,繼而楊某某、孫某某等人又將靄某某和劉某某拉至鴛鴦一路與文化路西邊一巷道內,馬某某等人用拳頭和拖鞋將劉某某、靄某某毆打致傷。經鄧州市公安局刑事科學技術研究所鑒定:劉某某、靄某某之損傷均成輕微傷。
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如下:
戶籍證明、抓獲證明等書證;證人劉某某等證言;被害人靄某某的陳述;被告人馬某某的供述于辯解等證據在卷佐證。上述證據收集程序合法,內容客觀真實,足以認定指控事實。被告人馬某某對指控的犯罪事實和證據沒有異議,并自愿認罪認罰。
本院認為,被告人馬某某隨意毆打他人,情節(jié)惡劣,其行為已觸犯《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條第一款第(一)項之規(guī)定,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應當以尋釁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責任。被告人馬某某到案后認罪認罰,可從輕處罰,建議對其在一年零三個月至一年零六個月之間量刑。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六條的規(guī)定,提起公訴,請依法判處。
此致
檢察員:吳富豪
李 芳
附:
1.被告人馬某某現羈押在家;
2.全部案卷材料和證據;
3. 適用簡易程序建議書一份;
4.《認罪認罰具結書》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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