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陽泉市城區(qū)人民檢察院
起?訴?書
陽城檢二部刑訴〔2020〕404號
被告人馬某某,男,197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證號碼1403211975********,漢族,??莆幕潭龋罕?,無業(yè),戶籍所在地山西省陽泉市城區(qū),住山西省陽泉市城區(qū)**街**樓**單元**號。2020年10月26日因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被陽泉市公安局城區(qū)分局刑事拘留,經本院批準,2020年11月3日被執(zhí)行逮捕。
本案由陽泉市公安局城區(qū)分局偵查終結,以被告人馬某某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20年12月8日向本院移送審查起訴。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2月1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權委托辯護人和認罪認罰可能導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訊問了被告人,聽取了被告人及其辯護人的意見,審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適用普通程序審理。
經依法審查查明:
1、2020年6月14日17時許,被告人馬某某在陽泉市城區(qū)**村附近馬路邊,在其駕駛的白色現代車內容留吸毒人員沈某某吸食冰毒。
2、2020年6月16日17時許,被告人馬某某在陽泉市城區(qū)**村附近馬路邊,在其駕駛的白色現代車內容留吸毒人員沈某某吸食冰毒。
3、2020年7月8日17時許,被告人馬某某在陽泉市城區(qū)**村附近馬路邊,在其駕駛的白色現代車內容留吸毒人員沈某某吸食冰毒。
4、2020年7月19日12時許,被告人馬某某在陽泉市城區(qū)**村附近馬路邊,在其駕駛的白色現代車內容留吸毒人員沈某某吸食冰毒。
5、2020年7月25日18時許,被告人馬某某在陽泉市城區(qū)**村附近馬路邊,在其駕駛的白色現代車內容留吸毒人員沈某某吸食冰毒。
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有:書證、證人證言、被告人供述和辯解及辨認筆錄。
上述證據收集程序合法,內容客觀真實,足以認定指控事實。被告人馬某某對指控的犯罪事實和證據沒有異議,并自愿認罪認罰。
本院認為,被告人馬某某多次在其駕駛的車內容留他人吸食毒品,其行為已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條之規(guī)定,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應當以容留他人吸毒罪追究其刑事責任。被告人馬某某認罪認罰,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的規(guī)定,可以從寬處理。建議判處被告人馬某某有期徒刑六個月,并處罰金?,F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六條之規(guī)定,將被告人馬某某提起公訴,請依法判處。
此致
陽泉市城區(qū)人民法院
檢察官李曉曄
檢察官助理郭凱
2020年12月22日
附:1.被告人馬某某現被羈押于陽泉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證據二冊
3.認罪認罰具結書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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