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石家莊市裕華區(qū)人民檢察院
起?訴?書
石裕檢公訴刑訴〔2020〕163號
被告人馬某某,男,197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證號碼1323011977********,漢族,高中文化,群眾,戶籍所在地河北省石家莊市辛集市**鎮(zhèn)**村**路**號,現(xiàn)住原籍。因涉嫌詐騙罪,于2019年3月4日被石家莊市公安局裕華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3月13日被裕華分局取保候審,2020年3月10日被本院取保候審。
本案由石家莊市公安局裕華分局偵查終結,以被告人馬某某涉嫌詐騙罪,于2020年1月2日向本院移送審查起訴。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月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權委托辯護人,2020年1月3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權委托訴訟代理人,依法訊問了被告人,聽取了被害人的意見,審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間,退回偵查機關補充偵查一次。
經依法審查查明:
2017年10月31日,被告人馬某某伙同劉某某(已判決)、王某某(已判決),隱瞞劉某某貸款買車抵押套現(xiàn)的實情,提供偽造資料,騙取石家莊**汽車銷售有限公司8.2萬元。?
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如下:
1.書證;2.證人證言;3.被害人陳述;4.被告人的供述與辯解;5.辨認筆錄。
本院認為,被告人馬某某在簽訂履行合同過程中,提供虛假材料,隱瞞事實真相,騙取他人財物,數額較大。其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條之規(guī)定,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應當以合同詐騙罪追究其刑事責任。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六條第一款的規(guī)定,提起公訴,請依法判處。
此致
河北省石家莊市裕華區(qū)人民法院
檢察員:?谷志峰
2020年3月16日
附:
1.被告人現(xiàn)取保候審在其住所。
2.案卷材料和證據貳冊。
3.被害單位出具的諒解書。
4.認罪認罰具結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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