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農安縣人民檢察院
起?訴?書
農檢一部刑訴〔2019〕481號
被告人馬某某,男,19**年**月**日出生,身份證號碼22012219**********,漢族,小學文化,吉林省農安縣人,無業(yè),住吉林省農安縣**村**屯**組。因涉嫌危險駕駛罪,于2019年9月24日被農安縣公安局取保候審。
本案由農安縣公安局偵查終結,以被告人馬某某涉嫌危險駕駛罪,于2019年10月18日向我院移送審查起訴。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0月1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權委托辯護人和認罪認罰可能導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訊問了被告人,聽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師的意見,審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間本院于2019年11月18日退回農安縣公安局補充偵查,農安縣公安局補充偵查完畢后于2019年12月17日重新移送我院審查起訴。被告人同意本案適用簡易程序審理。
經依法審查查明:
被告人馬某某于2019年09月13日02時許,醉酒后駕駛吉A*****號小型轎車在農安縣農安鎮(zhèn)**門前與劉某甲駕駛的吉A*****號小型轎車相撞,事故致二車輛損壞。經長春市公安交通司法鑒定中心鑒定,被告人馬某某靜脈血乙醇含量為135.83毫克/100毫升。雙方達成合解。被告人馬某某到案后自愿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
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如下:
(1)??書證;
(2)??證人劉某甲、李某甲、李某乙證言;
(3)??被告人馬某某供述與辯解;
(4)??鑒定意見;
(5)??視聽資料。
上述證據收集程序合法,內容客觀真實,足以認定指控事實。被告人馬某某對指控的犯罪事實和證據沒有異議,并自愿認罪認罰。
本院認為,被告人馬某某醉酒后駕駛機動車在道路上行駛,其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之一之規(guī)定,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應當以危險駕駛罪追究其刑事責任。被告人馬某某自愿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認指控的犯罪事實,愿意接受處罰,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之規(guī)定,建議判處被告人馬某某拘役一個月至二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1000元。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六條的規(guī)定,提起公訴,請依法判處。
此致
農安縣人民法院
檢察員:李鶴
(院?。?/span>
2020年1月6日
附:
????1.被告人馬某某現取保候審于其居住地;
2.案卷材料和證據。
3.《認罪認罰具結書》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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