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蘇省蘇州市相城區(qū)人民檢察院
起訴書
相檢一部刑訴〔2020〕399號
被告人馬某某,男,197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號碼3406211975********,漢族,初中文化,務工人員,住蘇州市相城區(qū)**鎮(zhèn)**街**號(戶籍地安徽省濉溪縣**鎮(zhèn)**村**莊)。被告人馬某某因涉嫌危險駕駛罪,于2020年4月28日由蘇州市公安局相城分局決定取保候?qū)彙?/span>
本案由蘇州市公安局相城分局偵查終結(jié),以被告人馬某某涉嫌危險駕駛罪,于2020年9月1日向本院移送審查起訴。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馬某某有權委托辯護人和認罪認罰可能導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訊問了被告人,聽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師的意見,審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速裁程序?qū)徖怼?/span>
經(jīng)依法審查查明:
2020年4月4日18時許,被告人馬某某醉酒后無證(已注銷)駕駛蘇E2****小型普通客車行駛至蘇州市相城區(qū)廣登路蠡苑路的“**水果店”買水果時與商家發(fā)生糾紛,被處警民警查獲。??????????經(jīng)鑒定,被告人馬某某血液中乙醇濃度為190mg/100ml。
被告人馬某某歸案后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
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jù)如下:
1.發(fā)破案經(jīng)過、戶籍材料、行駛證、認罪認罰具結(jié)書等書證;
2.證人朱某甲、朱某乙、高某某、陸某某的證言;
3.被告人馬某某的供述與辯解;
4.蘇州大學司法鑒定中心出具的鑒定意見;
5.蘇州市公安局相城分局制作的現(xiàn)場勘驗照片。
上述證據(jù)收集程序合法,內(nèi)容客觀真實,足以認定指控事實。被告人馬某某對指控的犯罪事實和證據(jù)沒有異議,并自愿認罪認罰。
本院認為,被告人馬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駕駛機動車,其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之一第一款第(二)項,犯罪事實清楚,證據(jù)確實、充分,應當以危險駕駛罪追究其刑事責任。被告人馬某某歸案后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六十七條第三款的規(guī)定,可以從輕處罰。被告人馬某某對指控的犯罪事實和證據(jù)沒有異議,并自愿認罪認罰,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的規(guī)定,可以依法從寬處理。綜上,建議對被告人馬某某判處拘役三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三千元。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六條的規(guī)定,提起公訴,請依法判處。
此致
江蘇省蘇州市相城區(qū)人民法院
檢察官:譚文元
2020年9月4日
附件:
1.被告人馬某某現(xiàn)取保候?qū)徲诰幼〉亍?/span>
2.案卷材料和證據(jù)1冊。
3.《速裁程序建議書》1份。
4.《認罪認罰具結(jié)書》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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