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市船營區(qū)人民檢察院
起訴書
吉船檢一部刑訴〔2019〕196號
被告人馬某某,男,1972年**月**日生,身份證號碼2202021972********,回族,初中文化,無職業(yè),住吉林市船營區(qū)**路**園**。因涉嫌危險駕駛罪,于2019年9月23日被吉林市公安局取保候審。
本案由吉林市公安局偵查終結,以被告人馬某某涉嫌危險駕駛罪罪,于2019年10月31日向本院移送審查起訴。本院受理后,于當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權委托辯護人和認罪認罰可能導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訊問了被告人,聽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師)的意見,審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適用速裁程序審理。
經(jīng)依法審查查明:
被告人馬某某于2019年9月10日21時許,醉酒后駕駛無號牌正三輪載客摩托車沿船營區(qū)西安路由東向西行駛至西安路與電西胡同交匯處時被執(zhí)勤民警查獲。經(jīng)鑒定,馬某某靜脈血液中檢出酒精(乙醇)含量為139.82mg/100ml。
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jù)如下:
書證:破案、抓捕經(jīng)過、暫不收押情況說明、戶籍信息、查獲經(jīng)過、駕駛人信息查詢結果單、行政處罰決定書、照片等;
被告人馬某某供述與辯解;
鑒定意見:吉林市公安交通司法鑒定中心技術檢驗報告。
上述證據(jù)收集程序合法,內容客觀真實,足以認定指控事實。被告人馬某某對指控的犯罪事實和證據(jù)沒有異議,并自愿認罪認罰。
本院認為,被告人馬某某違反道路交通運輸管理法規(guī),醉酒駕駛機動車,其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之一之規(guī)定,犯罪事實清楚,證據(jù)確實、充分,應當以危險駕駛罪追究其刑事責任。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六條的規(guī)定,提起公訴,請依法判處。
此致
吉林市船營區(qū)人民法院
檢察員:張立志
2019年11月6日
附:
1.被告人馬某某現(xiàn)取保候審于居住地;
2.案卷材料和證據(jù)1冊;
3.《認罪認罰具結書》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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