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昭通市昭陽區(qū)人民檢察院
起?訴?書
昭陽檢一部刑訴〔2019〕103號
被告人馬某某,男,回族,1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證號碼53210119********,小學文化,昭陽區(qū)人,住昭陽區(qū)**鄉(xiāng)**村民委員會**村**號。因涉嫌危險駕駛罪,于2019年2月14日被昭通市公安局昭陽分局取保候審十二個月。
本案由云南省昭通市公安局昭陽分局偵查終結,以被告人馬某某涉嫌危險駕駛罪,于2019年6月24日向本院移送審查起訴。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權委托辯護人,依法訊問了被告人,審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經依法審查查明:
2018年10月22日21時50分,被告人馬某某醉酒后駕駛牌號為云C*****號的普通二輪摩托車行至灑漁-青崗嶺**公里500米處時,與汪某某駕駛的渝B*****號重型倉柵式貨車發(fā)生交通事故,造成馬某某受傷及兩車受損的傷人道路交通事故。2018年10月23日經抽血送昆明醫(yī)科大學司法鑒定中心檢驗,昆明醫(yī)科大學司法鑒定中心【2018】(毒)鑒字第J1662號司法鑒定意見書:送檢馬某某血祥中定性檢出乙醇,含量為127.?08mg/100ml。
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有:書證、被告人的供述、證人證言等佐證,足以認定。
本院認為,被告人馬某某醉酒駕駛機動車的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之一條之規(guī)定,應當以危險駕駛罪追究其刑事責任。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六條的規(guī)定,提起公訴,請依法判處。
此致
云南省昭通市昭陽區(qū)人民法院
檢察員:黃濤
2019年7月23日
附:?1.被告人現取保候審。
2.案卷材料和證據壹冊,光盤叁張隨案移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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