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格爾木市人民檢察院
起?訴?書
格檢刑訴〔2021〕28號
被告人馬某某,男,198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號碼6322211989********;回族,初中文化程度,群眾,在格爾木市無固定職業(yè),住格爾木市**小學**門**側,戶籍所在地:格爾木市郭勒木德鎮(zhèn)**村**號。2021年2月1日因涉嫌危險駕駛罪,被格爾木市公安局刑事拘留。
本案由格爾木市公安局偵查終結,以被告人馬某某涉嫌危險駕駛案,于2021年2月3日向本院移送審查起訴。本院受理后,于當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權委托辯護人和認罪認罰可能導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訊問了被告人,聽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師的意見,審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馬某某同意本案適用速裁程序審理。
經依法審查查明:
2021年1月11日1時,被告人馬某某酒后駕駛青HR****號“大眾”牌小型轎車,從格爾木市“郡臨會”KTV門前路段駛出,途經建設路、草原巷、黃河路、鹽橋路、柴達木路時,沿柴達木路西向東折返,又途經鹽橋路、星光巷、光明路、建設路、中山路、黃河路,沿黃河路由西向東行駛至格爾木市公安局交通事故處理大隊時,被民警查獲。經鑒定,被告人馬某某血液中檢出乙醇成分,乙醇含量為207.5mg/100ml。
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如下:
受案登記表、人員基本信息、到案經過、機動車和駕駛人信息查詢結果單、行駛路線圖、行政處罰決定書;證人張某某、林某某證言;檢驗報告、呼氣式酒精檢測單、血樣提取登記表、吸毒現(xiàn)場檢驗報告書;被告人馬某某的供述。
上述證據收集程序合法,內容客觀真實,足以認定指控事實。被告人馬某某對指控的犯罪事實和證據沒有異議,并自愿認罪認罰。
本院認為,被告人馬某某酒后在道路上駕駛機動車,其行為已觸犯《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之一的規(guī)定,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應當以危險駕駛罪追究被告人馬某某“拘役,并處罰金”的刑事責任。被告人馬某某認罪認罰,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的規(guī)定,可以從寬處理。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六條之規(guī)定,提起公訴,請依法判處。
此致
格爾木市人民法院
檢??察??官:趙??曼
檢察官助理:路海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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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2月4日 ??????????????????????????????????????????????(院印)
附件:1、被告人馬某某現(xiàn)羈押于格爾木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證據2冊、散頁材料1頁;
3、《量刑建議書》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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