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長沙市開福區(qū)人民檢察院
起?訴?書
長開檢刑訴〔2020〕9號
被告人馬某某,男,1982年**月**日出生,身份證號碼:4127021982********,漢族,初中文化,無固定職業(yè),戶籍所在地河南省項城市**鎮(zhèn)**樓村**號院,現住地長沙市芙蓉區(qū)**街道**棟**房。因涉嫌危險駕駛罪,于2020年4月21日被長沙市公安局直屬分局取保候審。
本案由長沙市公安局直屬分局偵查終結,以被告人馬某某涉嫌危險駕駛罪,于2020年6月2日向本院移送審查起訴。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6月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權委托辯護人,同日告知被害人有權委托訴訟代理人,已告知被告人認罪認罰可能導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訊問了被告人,聽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師、被害人的意見,審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馬某某同意本案適用速裁程序審理。
經依法審查查明:
2019年11月26日11時許,被告人馬某某與其朋友馬萬里、馬銀山等人一起在長沙市開福區(qū)月湖一期“魚鴨蝦城”飯店吃午飯,期間飲了酒。同日13時許,馬某某飲酒后駕駛湘******車牌的轎車從“魚鴨蝦城”飯店出發(fā),行駛至月湖大市場匍園路時,因未注意駕駛安全,車前部與被害人劉某某駕駛的湘******小型汽車后部發(fā)生碰撞。交警至現場處置交通事故時,對被告人馬某某進行呼氣式酒精測試,馬偉華因醉酒無法配合檢測,后交警將被告人馬某某帶至解放軍921醫(yī)院提取血液樣本。經長沙市公安局物證鑒定室鑒定:被告人馬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為274.1毫克/100毫升。經長沙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隊開福大隊認定,被告人馬某某承擔此次交通事故的全部責任。
2019年11月26日,被告人馬某某在事故現場主動向交警投案,到案后,被告人馬某某能如實供述犯罪事實,并賠償被害人劉某某損失,取得了被害人諒解。
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如下:
1.接報案登記表、到案經過、戶籍證明及現實表現材料、血樣提取登記、交通事故認定書等書證及物證照片;2.證人馬萬里等人的證言;3.被害人劉某某的陳述;4.被告人馬某某的供述和辯解;5.鑒定意見;6.現場勘驗筆錄。
本院認為,被告人馬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駕駛機動車,其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之一第一款第(二)項,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應當以危險駕駛罪追究其刑事責任。被告人馬某某認罪認罰,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的規(guī)定,可從寬處理。被告人馬某某血液酒精含量達到200毫克/100毫升以上,應從重處罰。被告人馬某某造成交通事故,且負事故全部責任,應從重處罰。被告人馬某某系自首,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六十七條第一款,可從輕處罰。被告人馬某某已取得被害人諒解,可酌情從輕處罰。建議以危險駕駛罪判處被告人馬某某拘役三個月,并處罰金,不適用緩刑。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六條的規(guī)定,提起公訴,請依法判處。
此致
湖南省長沙市開福區(qū)人民法院
檢察官:蔣抗亢
2020年6月8日
附:
1.被告人馬某某現取保候審在家,聯系電話:1372387****。
2.案卷材料和證據二冊,光盤一張。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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