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訴 書
本案由曲陽縣公安局偵查終結,以被告人馬某某涉嫌危險駕駛罪,于2020年3月24日向本院移送審查起訴。本院受理后,已依法告知被告人有權委托辯護人和認罪認罰可能導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訊問了被告人,聽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師的意見,審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馬某某同意本案適用普通程序審理。
經依法審查查明:2019年12月12日20時13分許,被告人馬某某酒后駕駛冀**號小型普通客車,沿曲陽縣**鎮(zhèn)**路由東向西行駛至**街至**街路段時,被在此路段執(zhí)勤的曲陽縣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隊民警查獲。經對被告人馬某某用呼出氣體酒精檢測儀進行酒精檢測,馬某某涉嫌醉酒駕駛機動車。經對被告人馬某某的血液進行檢驗鑒定,馬某某血液中酒精含量為300毫克/100毫升,屬醉酒駕駛。
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jù)如下:
書證;被告人的供述與辯解;鑒定意見。
上述證據(jù)收集程序合法,內容客觀真實,足以認定指控事實。被告人馬某某對指控的犯罪事實和證據(jù)沒有異議,并自愿認罪認罰。
本院認為,被告人馬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駕駛機動車,其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之一的規(guī)定,犯罪事實清楚,證據(jù)確實、充分,應當以危險駕駛罪追究其刑事責任。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六條的規(guī)定,提起公訴,請依法判處。
此致
附:
????1、被告人馬某某被取保候審于其住所地。
????2、偵查卷宗一冊。
????3、《認罪認罰具結書》一份。
????4、《量刑建議書》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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