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訴 書
被告人馬某某,男,1968年**月**日生,公民身份號碼:3101101968********,漢族,初中文化,無業(yè),戶籍在上海市楊某某**路**弄**號**室。因涉嫌危險駕駛罪,于2020年4月10日被上海市公安局楊浦分局刑事拘留,同月13日被上海市公安局楊浦分局取保候審。
本案由上海市公安局楊浦分局偵查終結,以被告人馬某某涉嫌危險駕駛罪,于2020年4月20日移送本院審查起訴。本院受理后,于同月21日、30日告知被告人有權委托辯護人和認罪認罰可能導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訊問了被告人,聽取了被告人及其辯護人的意見,審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馬某某同意本案適用簡易程序審理。
經依法審查查明:
2020年4月10日1時許,被告人馬某某酒后駕駛牌號為滬滬A*****9的小型轎車行駛至本市楊某某**路進**路南約120米處,被上海市公安局楊浦分局民警當場查獲。經鑒定,被告人馬某某血液中酒精含量為105.7mg/100mL。
被告人馬某某到案后自愿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
上述事實,有以下證據(jù)證明:
1、證人葉某某、季某某的證言及呼氣式酒精測試單,證實2020年4月10日1時許,其在本市楊某某**路進**路南約120米處,查獲被告人馬某某酒后駕駛牌號為滬A*****9的機動車。
2、當事人血樣提取登記表、上海潤家生物醫(yī)藥科技有限公司司法鑒定所《司法鑒定意見書》,證實送檢的馬某某血液中酒精含量為105.7mg/100mL。
3、駕駛證復印件、駕駛人及機動車信息查詢結果單證實,被告人馬某某有駕駛機動車資格及涉案機動車系經合法登記。
4、上海市公安局楊浦分局交通警察支隊、殷行派出所分別出具的“查獲經過”、“工作情況”證實,本案案發(fā)及被告人馬某某的到案經過。
5、被告人馬某某到案后的供述,對上述犯罪事實供認不諱。
上述證據(jù)收集程序合法,內容客觀真實,足以認定指控事實。被告人馬某某對指控的犯罪事實和證據(jù)沒有異議,并自愿認罪認罰。
本院認為,被告人馬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駕駛機動車,其行為已觸犯《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之一第一款第(二)項,犯罪事實清楚,證據(jù)確實、充分,應當以危險駕駛罪追究其刑事責任。被告人馬某某承認指控的犯罪事實,愿意接受處罰,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的規(guī)定,可以從寬處理。被告人馬某某到案后能如實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實,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六十七條第三款之規(guī)定,可以從輕處罰。建議判處被告人馬某某拘役一個月,緩刑二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一千元。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六條的規(guī)定,提起公訴,請依法審判。
此 致
上海市楊某某人民法院
檢 察 官:羅 賓
檢察官助理:劉振陵
2020年5月13日
附:
1、被告人馬某某現(xiàn)取保候審于住處。
2、偵查卷宗二冊。
3、《適用簡易程序建議書》一份。
4、《認罪認罰具結書》一份。
5、辯護人周德凱,上海市尚偉律師事務所律師,由上海市楊某某法律援助中心指派。
6、相關法律條文。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六十七條
……
犯罪嫌疑人雖不具有前兩款規(guī)定的自首情節(jié),但是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的,可以從輕處罰;因其如實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別嚴重后果發(fā)生的,可以減輕處罰。
第一百三十三條之一 在道路上駕駛機動車,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處拘役,并處罰金:
(一)追逐競駛,情節(jié)惡劣的;
(二)醉酒駕駛機動車的;
……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
第十五條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認指控的犯罪事實,愿意接受處罰的,可以依法從寬處理。
第一百七十六條 人民檢察院認為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實已經查清,證據(jù)確實、充分,依法應當追究刑事責任的,應當作出起訴決定,按照審判管轄的規(guī)定,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訴,并將案卷材料、證據(jù)移送人民法院。
犯罪嫌疑人認罪認罰的,人民檢察院應當就主刑、附加刑、是否適用緩刑等提出量刑建議,并隨案移送認罪認罰具結書等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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