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肅省積石山保安族東鄉(xiāng)族撒拉族自治縣人民檢察院
起?訴?書
積縣檢刑檢刑訴〔2020〕21號
被告人馬某某,男性,197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號碼6229271972********,回族,文盲,農民,戶籍所在地甘肅省積石山縣**鎮(zhèn)**村**社**號,住址同戶籍所在地。因非法限制他人人身自由,2015年8月8日被積石山縣公安局行政拘留10日;因無證駕駛機動車,2018年7月16日被臨夏市公安局行政拘留7日;因涉嫌危險駕駛罪,2019年10月10日被積石山縣公安局刑事拘留,同月16日被取保候審,2020年6月8日本院決定繼續(xù)取保候審。
本案由甘肅省積石山縣公安局偵查終結,以被告人馬某某涉嫌危險駕駛罪,于2020年6月5日向本院移送起訴。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權委托辯護人和認罪認罰可能導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訊問了被告人,聽取了值班律師的意見,審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7月3日第一次退回偵查機關補充偵查,偵查機關于2020年8月3日補充偵查完畢移送起訴。本院于2020年9月3日延長審查起訴期限。
經依法審查查明:
馬某某從2017年9月至案發(fā),駕駛甘N9***3號五菱牌小型營運客車接送積石山縣**幼兒園部分幼兒上學。2019年9月26日16時40分許,馬某某從積石山縣連心幼兒園門口接16名放學的幼兒,無證駕駛核載人數為9人的甘N9***3號小型營運客車,準備將16名幼兒送回各自的家,沿國道310線由北向南行駛至積石山縣居集鎮(zhèn)徐家村三社路段時,被積石山縣公安局交警大隊民警當場查獲,該車實載17人,載客超過核定乘員8人,超員比例為88.9%。
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有物證、書證、證人證言、被告人的供述與辯解、辨認筆錄、視聽資料。
上述證據收集程序合法,內容客觀真實,足以認定犯罪事實。被告人馬某某對犯罪事實和證據沒有異議,并自愿認罪認罰。
本院認為,被告人馬某某在道路上駕駛機動車從事校車業(yè)務,嚴重超過額定乘員載客,其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之一第一款第(三)項之規(guī)定,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應當以危險駕駛罪追究其刑事責任;但其到案后能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認指控的犯罪事實,愿意接受處罰,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六十七條第三款、《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之規(guī)定,可以從輕處罰。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六條之規(guī)定提起公訴,建議適用速裁程序判處拘役二個月,緩刑三個月,并處罰金2000元,請依法判處。
此致
甘肅省積石山縣人民法院
??????????????????????????????檢察官:馬文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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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9月17日
附件:1.被告人被取保候審于其住所;
??????2.案卷材料和證據2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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