遼陽縣人民檢察院
起?訴?書
遼縣檢刑訴〔2020〕10號
被告人馬某某,男,197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證號碼2110211978********,漢族,初中文化,個體,戶籍所在地遼寧省遼陽市遼陽縣,捕前住遼陽縣**鎮(zhèn)**園**樓**號。因涉嫌污染環(huán)境罪,于2019年6月2日被遼陽縣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3日被遼陽縣人民檢察院依法批準逮捕,次日由遼陽縣公安局執(zhí)行逮捕。
被告人劉某乙,男,197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證號碼2110211977********,漢族,初中文化,**,戶籍所在地遼寧省遼陽市遼陽縣,捕前住遼陽縣**鎮(zhèn)**村**。2011年因犯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罪,被大慶市紅崗區(qū)人民法院判處有期徒刑1年5個月,緩刑2年。因涉嫌污染環(huán)境罪,于2019年6月3日被遼陽縣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3日被遼陽縣人民檢察院依法批準逮捕,次日由遼陽縣公安局執(zhí)行逮捕。
本案由遼陽市遼陽縣公安局偵查終結,以被告人馬某某、劉某乙涉嫌污染環(huán)境罪,于2019年9月3日向本院移送審查起訴。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9月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權委托辯護人和認罪認罰可能導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訊問了被告人,聽取了被告人及其辯護人的意見,審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間,退回公安機關補充偵查兩次(2019年10月11日、2019年11月22日),延長審查期限一次(2019年10月4日)。二被告人同意本案適用簡易程序審理。
經依法審查查明:2019年4月,被告人馬某某在遼陽市太子河區(qū)繡江村一個軋鋼廠內租用設備,在無任何手續(xù)的情況下,利用中性酚鈉加草酸混合生產提煉酚鈉鹽,在加工過程中產生的廢水約50噸。在同年5月份,馬某某雇傭被告人劉某乙,二被告人一起踩點選擇排放地點,后五次將生產過程中產生的廢水排放到遼陽縣劉二堡鎮(zhèn)東堡村和興隆鎮(zhèn)祁爾臺村交界的地方(遼陽石化公司俄羅斯原油管道上方)以及劉二堡鎮(zhèn)博豐廠北門東側橋頭北側。經中工(遼寧)環(huán)境科學研究有限公司檢測,其排放的廢液內含有汞、鎳、鉛、鋅和二硫化碳等有毒有害物質,嚴重超出國家標準,屬于有毒物質。經環(huán)保部門評估兩處被污染土地修復金額需要2390800元。被告人馬某某、劉某乙到案后自愿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
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如下:
1.物證:汽車一輛;
2.書證:案件來源、歸案經過、戶籍證明、扣押決定書及扣押清單、進貨過磅單、生產廠房、工人居住房間、劉二堡東堡苗圃路口、劉二堡東堡排放點、生產使用的罐、裝混合物的鐵槽、劉二堡高莊子排放點、祁爾臺排放點、產品檢測儀器、作案使用車輛照片、中工(遼寧)環(huán)境科學研究有限公司遼陽縣興隆鎮(zhèn)祁爾臺村非法傾倒廢液事件檢測結果說明、中工(遼寧)環(huán)境科學研究有限公司檢驗檢測報告、中工(遼寧)環(huán)境科學研究有限公司營業(yè)執(zhí)照復印件、天津實樸檢測技術服務有限公司營業(yè)執(zhí)照復印件及檢驗檢測機構資質認定證書復印件、中檢集團理化檢測有限公司營業(yè)執(zhí)照復印件及檢驗檢測機構資質認定證書復印件及中國合格評定國家認可委員會實驗室認可證書復印件、鑒定意見通知書、大慶市紅崗區(qū)人民法院刑事判決書、銀行卡交易清單、遼陽縣興隆鎮(zhèn)祁爾臺村地塊和劉二堡高莊子地塊非法傾倒廢液事件匯報、情況說明、遼陽縣興隆鎮(zhèn)祁爾臺村地塊和劉二堡高莊子地塊污染土修復治理報價說明等材料;
3、證人證言:于某某、閆某某、王某某、宋某某、付某某、吳某某證言;
4、被告人供述及辯解:被告人馬某某、劉某乙的供述與辯解;
5、勘驗、檢查、辨認、偵查實驗等筆錄:現(xiàn)場勘驗工作記錄及照片、現(xiàn)場指認照片。
上述證據收集程序合法,內容客觀真實,足以認定指控事實。被告人馬某某、劉某乙對指控的犯罪事實和證據沒有異議,并自愿認罪認罰。
本院認為,被告人馬某某、劉某乙違反國家規(guī)定,排放有毒物質,后果特別嚴重,其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條規(guī)定,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應當以污染環(huán)境罪追究其刑事責任。建議判處被告人馬某某有期徒刑三年六個月至四年,建議判處被告人劉某乙有期徒刑三年至三年六個月。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六條的規(guī)定,提起公訴,請依法判處。
此致
遼陽縣人民法院
檢??察??員:??孫虹軍
????李儉鑫
2020年1月7日
附:
1.被告人馬某某、劉某乙現(xiàn)羈押于遼陽縣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證據4冊。
3.扣押車輛隨案移送。
4.《認罪認罰具結書》2份。
5、適用簡易審建議書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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