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靜安區(qū)人民檢察院
起?訴?書
滬靜檢刑訴〔2021〕156號
被告人馬某某,男,1985年**月**日生,公民身份證號碼:3101061985********,漢族,大學本科,戶籍在本市靜安區(qū)**路**弄**號。暫住本市寶山區(qū)**街**弄**號**室。2019年12月27日因涉嫌偽造國家機關公文、印章罪由上海市公安局靜安分局刑事拘留,同月29日延長刑事拘留期限至七天。2020年1月9日經本院不批準逮捕,由上海市公安局靜安分局變更強制措施為取保候審,2020年12月31日由本院重新取保候審。
本案由上海市公安局靜安分局偵查終結,以被告人馬某某涉嫌盜竊罪,于2021年12月28日向本院移送起訴。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權委托辯護人及認罪認罰可能導致的法律后果,告知被害人有權委托訴訟代理人,依法訊問了被告人,審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馬某某同意適用速裁程序審理本案。
經依法審查查明:
經查,被告人馬某某與他人有一借貸案件在靜安區(qū)人民法院執(zhí)行。其本人及妻子的銀行卡均被法院凍結。2019年11月13日、20日,馬某某通過網上修圖的方式偽造了靜安區(qū)人民法院《案件執(zhí)行結束通知書》二份、《終結執(zhí)行裁定書》一份,并將靜安區(qū)人民法院的公章復制黏貼在偽造的公文上。馬某某將上述公文交給其岳母和妻子謊稱借貸糾紛已經解決。
2019年12月27日,公安人員在本市普陀區(qū)柳園路555號門口將被告人馬某某抓獲。到案后,馬某某對上述事實供認不諱。
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如下:
1.上海市公安局靜安分局制作的《扣押決定書》、《扣押筆錄》、《扣押清單》證實公安機關自馬某某處扣押了偽造的公文。
2.上海市靜安區(qū)人民法院執(zhí)行局出具的《情況說明》,證實被告人馬某某提供的二份《案件執(zhí)行結束通知書》及一份《終結執(zhí)行裁定書》系偽造。
3.由上海市靜安區(qū)人民法院提供的被告人馬某某與李某某之間民事糾紛的案件材料,證實馬某某偽造公文的起因。
4.被告人馬某某的供述及簽字確認的偽造文書,證實其對案件的指控事實供認不諱。
5.上海市公安局靜安分局大寧路派出所出具的《抓獲經過》,證實被告人馬某某的到案情況。
6.上海市公安局靜安分局大寧路派出所調取的戶籍資料,證實被告人馬某某的基本身份情況。
上述證據來源及收集程序合法,內容客觀真實,足以認定指控事實,被告人馬某某對基本犯罪事實無異議。
本院認為,被告人馬某某偽造國家機關公文、印章,其行為已觸犯《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八十條,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應當以偽造國家機關公文、印章罪追究其刑事責任。被告人馬某某到案后能如實供述自己罪行,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六十七條第三款的規(guī)定,可以從輕處罰。被告人馬某某自愿認罪認罰,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的規(guī)定,可以從寬處理。據此建議判處被告人馬某某有期徒刑十個月,可以適用緩刑,并處罰金。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六條第一款的規(guī)定,提起公訴,請依法審判。
此致
上海市靜安區(qū)人民法院
檢察官:李菁蓉
檢察官助理:張?zhí)炱G
2021年2月3日
附:
1.被告人馬某某現(xiàn)取保候審于暫住地,聯(lián)系方式:1801750****?
2.偵查卷宗一冊。
3.《適用速裁程序建議書》一份。
4.《認罪認罰具結書》、《認罪認罰告知書》各一份。
5.相關法律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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