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蘇省高郵市人民檢察院
起?訴?書
郵檢訴刑訴〔2020〕61號
被告人馬某某,男,1974年**月**日生,身份證號碼2307211974********,漢族,初中文化,務工,住江蘇省徐州市泉山區(qū)**小區(qū)**幢**單元**室(戶籍所在地江蘇省徐州市泉山區(qū)**門**號**號樓**單元**室)。被告人馬某某因涉嫌偽造公司印章罪,于2019年2月8日被高郵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2月15日被高郵市公安局取保候審,2020年1月13日經(jīng)本院決定取保候審,當日由該局執(zhí)行取保候審。
本案由高郵市公安局偵查終結,以被告人馬某某涉嫌偽造公司印章罪,于2020年1月13日向本院移送審查起訴。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月13日已告知被告人馬某某有權委托辯護人和認罪認罰可能導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單位江蘇**建設工程集團有限公司有權委托訴訟代理人,依法訊問了被告人馬某某,聽取了被害單位的意見,審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案于2020年2月13日延長審查起訴期限半個月,被告人馬某某同意本案適用簡易程序審理。
經(jīng)依法審查查明:
2013?年1月20日,江蘇**建設工程集團有限公司與徐州市賈汪區(qū)**辦事處**中心校簽訂建設工程施工合同,該工程具體施工負責人為被告人馬某某。2017年1月25日江蘇**建設工程集團有限公司與徐州市賈汪區(qū)**投資有限公司、徐州市賈汪區(qū)**局等單位就上述工程未支付的工程款達成了債務重組協(xié)議,該協(xié)議確認將徐州市賈汪區(qū)**區(qū)商鋪2套(房號為8-4、8-5)房產(chǎn)總資產(chǎn)價值102.6萬元作為應付的工程價款。2018年5月23日,被告人馬某某擅自將其偽造的江蘇**建設工程集團有限公司行政印章,加蓋在其偽造的授權書上,到徐州市賈汪區(qū)**投資有限公司辦理了本該屬于江蘇**建設工程集團有限公司所有的**小區(qū)8-4、8-5?兩套商鋪的上房手續(xù),并以43萬元的價格轉讓給他人,該行為對江蘇**建設工程集團有限公司造成重大經(jīng)濟損失。被告人馬某某歸案后如實供述主要犯罪事實,與江蘇**建設工程集團有限公司達成還款協(xié)議,已支付60萬元。
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jù)如下:
1.高郵市公安局調(diào)取的授權書、合同等物證、書證;
2.證人張某某等人證言;
3.被害人趙某某等人陳述;
4.被告人馬某某供述與辯解;
5.揚州市公安局物證鑒定所制作的文件檢驗鑒定書等。
上述證據(jù)收集程序合法,內(nèi)容客觀真實,足以認定指控事實。被告人馬某某對指控的犯罪事實和證據(jù)沒有異議,并自愿認罪認罰。
本院認為,被告人馬某某偽造公司印章,其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八十條第二款之規(guī)定,犯罪事實清楚,證據(jù)確實、充分,應當以偽造公司印章罪追究其刑事責任。被告人馬某某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六十七條第三款的規(guī)定,可以從輕處罰。被告人馬某某承認指控的犯罪事實,愿意接受處罰,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的規(guī)定,可以依法從寬處理。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六條第一、第二款的規(guī)定,提起公訴,請依法判處。
此致
江蘇省高郵市人民法院
檢察員:王鍇
2020年2月28日
附:
?1.被告人馬某某現(xiàn)取保候審在其居住地;
2.案卷材料和證據(jù);
3.《認罪認罰具結書》一份;
4.《適用簡易程序建議書》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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