修水縣人民檢察院
起?訴?書
修檢一部刑訴〔2020〕271號
被告人馬某某,男性,197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證號碼4202221978********,漢族,初中文化,司機,戶籍所在地湖北省黃石市陽新縣**鎮(zhèn)**村**組**號,現(xiàn)住該村**組**號。因涉嫌交通肇事罪,經(jīng)修水縣公安局決定,于2020年7月7日被刑事拘留;同年7月9日經(jīng)修水縣公安局決定取保候?qū)?/span>,現(xiàn)在家候?qū)彙?/span>
本案由修水縣公安局偵查終結(jié),以被告人馬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8月21日向本院移送審查起訴。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權(quán)委托辯護人和認罪認罰可能導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訊問了被告人,審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適用簡易程序?qū)徖怼?/span>
經(jīng)依法審查查明:
2020年7月3日,被告人馬某某駕駛鄂LE***8號輕型貨車,從修水縣**鎮(zhèn)**村往**村方向行駛,11時30分許,當行駛至**鎮(zhèn)**村**坳路段時,車輛駛出路面,側(cè)翻在道路右側(cè)的水塘內(nèi),造成駕駛室內(nèi)乘者匡某某死亡的交通事故。經(jīng)修水縣交通運輸管理部門鑒定,被告人馬某某負此次事故的全部責任。
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jù)如下:
1,被告人馬某某的戶籍信息資料、前科證明、歸案說明、尸檢報告、血檢報告、勘驗筆錄等書證;2,證人冷某某的陳述;3,被告人馬某某的供述與辯解;4,事故責任認定書等證據(jù)證實。
上述證據(jù)收集程序合法,內(nèi)容客觀真實,足以認定指控事實。被告人馬某某對指控的犯罪事實和證據(jù)沒有異議,并自愿認罪認罰。
本院認為,被告人馬某某違反交通運輸管理法規(guī),駕駛機動車輛發(fā)生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其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規(guī)定之情節(jié),犯罪事實清楚,證據(jù)確實、充分,應當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責任。同時,被告人具有我國《刑法》第六十七條第一款規(guī)定的情節(jié),屬自首,可以從輕或減輕處罰;且認罪認罰,依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的規(guī)定,可以從寬處理;故建議判處被告人有期徒刑十個月,并適用緩刑。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六條的規(guī)定,提起公訴,請依法判處。
此致
修水縣人民法院
檢察官:冷兵華
2020年9月14日
附件:
1.被告人現(xiàn)在家候?qū)彙?/span>
2.案卷材料和證據(jù)2冊。
3.《認罪認罰具結(jié)書》一份。
4.《認罪認罰從寬制度告知書》一份。
成為第一個評論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