鄭州市管城回族區(qū)人民檢察院
起?訴?書
鄭管檢一部刑訴〔2020〕13號
被告人馬某某,男,1992年**月**日出生,身份證號碼4113231992********,漢族,本科畢業(yè),打工人員,住鄭州市二七區(qū)**街**小區(qū)**號樓**單元**樓**戶(戶籍在河南省平頂山市**鎮(zhèn)**社區(qū)**號)。因涉嫌交通肇事,于2019年11月5日被鄭州市公安局商城路分局取保候?qū)彙?/span>
本案由鄭州市公安局商城路分局偵查終結,以被告人馬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月10日向本院移送審查起訴。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月1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權委托辯護人和認罪認罰可能導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訊問了被告人,聽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師、被害人近親屬的意見,審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適用認罪認罰簡易程序?qū)徖怼?/span>
經(jīng)依法審查查明:
2019年9月23日19時10分,被告人馬某某駕駛車牌號為鄭州9716***號兩輪電動車沿鄭州市管城回族區(qū)紫荊山路由北向南行駛,行至紫荊山路與東大街交叉口南300米處,與被害人馬某云停放在該處的車牌號為鄭州0677***號兩輪電動車發(fā)生碰撞,致使站在該電動車旁的馬某云受傷。隨即,馬某某撥打110、120報警,馬某云被送往醫(yī)院。2019年9月28日,馬某云經(jīng)醫(yī)院搶救無效死亡。經(jīng)鄭州市公安局交通事故鑒定所鑒定書鑒定,馬某云符合交通工具致顱腦損傷死亡。
經(jīng)鄭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隊四大隊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認定:馬某某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五十七條“駕駛非機動車在道路上行駛應當遵守有關交通安全規(guī)定。非機動車應當在非機動車道內(nèi)行駛;在沒有非機動車道的道路上,應當靠車行道的右側行駛?!敝?guī)定,依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第九十一條“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根據(jù)交通事故當事人的行為對發(fā)生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以及過錯的嚴重程度,確定當事人的責任”和《道路交通事故處理程序規(guī)定》第六十條第一款第一項“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根據(jù)當事人的行為對發(fā)生道路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以及過錯的嚴重程度,確定當事人的責任。因一方當事人的過錯導致道路交通事故的,承擔全部責任。”之規(guī)定,對此事故負全部責任。馬某云無事故責任。
2019年11月5日,被告人馬某某被民警傳喚至公安機關,其到案后如實供述上述犯罪事實。
2019年10月6日,被告人馬某某賠償被害人馬某云家屬443224元,并取得其諒解。
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jù)如下:?
1.書證
(1)到案經(jīng)過;
(2)鄭州市公安局警令部110指揮中心證明一份;
(3)收據(jù)、刑事諒解書、協(xié)議書;
(4)馬某某酒精測試結果;
(5)鄭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隊四大隊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
(6)查詢身份及前科情況;
(7)年齡證明;
2.證人巴某某證言;
3.被告人馬某某供述;
4.鄭州市公安局交通事故鑒定所鑒定書;
5.道路交通事故現(xiàn)場勘查筆錄及照片。
上述證據(jù)收集程序合法,內(nèi)容客觀真實,足以認定指控事實。被告人馬某某對指控的犯罪事實和證據(jù)沒有異議,并自愿認罪認罰。
本院認為,被告人馬某某違反交通運輸管理法規(guī),因而發(fā)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其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之規(guī)定,犯罪事實清楚,證據(jù)確實、充分,應當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責任。被告人馬某某犯罪以后自動投案,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六十七條第一款之規(guī)定,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被告人馬某某已賠償被害人家屬,并取得諒解,可以酌情從輕處罰。建議判處被告人馬某某有期徒刑一年至一年零六個月,可以適用緩刑。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六條的規(guī)定,提起公訴,請依法判處。
???????????????????????此致
鄭州市管城回族區(qū)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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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檢?察?員:朱長城
???????????????????????????????????????????張藝凡
?????????????????????????????二○二〇年一月十三日
附:
1.被告人馬某某現(xiàn)被鄭州市公安局商城路分局取保候?qū)?/span>
2.案卷材料和證據(jù)2冊55頁
3.《認罪認罰具結書》一份
4.《適用簡易程序建議書》一份
5.《量刑建議書》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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