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鳳陽縣人民檢察院
起?訴?書
鳳檢二部刑訴〔2020〕5號
????被告人馬某某,男,198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證號碼3411261985********,漢族,??飘厴I(yè),戶籍所在地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區(qū),住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區(qū)**路**號**公館**幢**室。被告人馬某某2010年6月1日因犯妨害公務罪被蚌埠市龍子湖區(qū)人民法院判處有期徒刑一年,緩刑二年。2018年12月20日因犯買賣國家機關證件罪被鳳陽縣人民法院判處有期徒刑一年。被告人馬某某因涉嫌破壞生產經營罪,2019年8月7日被鳳陽縣公安局刑事拘留;經鳳陽縣人民檢察院批準,于2019年9月12日被鳳陽縣公安局執(zhí)行逮捕。
????被告人胡某某,男,198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證號碼3425011989********,漢族,??飘厴I(yè),戶籍所在地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區(qū),住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區(qū)**鎮(zhèn)**社區(qū)居委會**組**號。被告人胡某某因涉嫌破壞生產經營罪,2019年9月4日被鳳陽縣公安局刑事拘留;經鳳陽縣人民檢察院批準,于2019年9月12日被鳳陽縣公安局執(zhí)行逮捕。
????本案由鳳陽縣公安局偵查終結,以被告人馬某某、胡某某涉嫌破壞生產經營罪,于2019年10月23日向本院移送審查起訴。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權委托辯護人,依法訊問了被告人,聽取了辯護人的意見,審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12月8日第一次退回偵查機關補充偵查,偵查機關于2020年1月6日補查重報;本院于2020年2月20日第二次退回偵查機關補充偵查,偵查機關于2020年3月18日補查重報。本院于2019年11月24日、2020年2月7日延長審查起訴期限二次,每次十五日。
????經依法審查查明:2015年3月20日至2015年4月28日,2015年5月12日,2015年9月3日,被告人馬某某、胡某某等人多次指使**運輸公司的駕駛員萬某某、徐某某、許某某、黃某某等人將車輛行駛至**公司的礦區(qū)和砂廠,通過堵門、堵路以及堵砂廠的方式向**索要礦石。因被告人馬某某、胡某某等人指使他人在2015年3月20日至2015年4月28日堵住**礦區(qū)大門,導致**礦區(qū)一個多月無法正常生產下礦石。
????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如下:
????1、受案登記表、接受證據清單及2015年礦山下礦石統(tǒng)計表、**礦石運輸合同、**礦石開采管理合同、**堵路匯總表一份、刑事判決書、刑事裁定書、抓獲經過、主體身份信息等書證。
????2、證人王某某、萬某某、徐某某、許某某、黃某某等證言。
????3、被害人李某某、武某某、陳某某等陳述。
????4、被告人馬某某、胡某某的供述與辯解。
????5、辨認筆錄。
????6、視聽資料。
????上述證據收集程序合法,內容客觀真實,足以認定指控事實。被告人馬某某、胡某某對指控的犯罪事實和證據沒有異議,并自愿認罪認罰。
本院認為,被告人馬某某、胡某某等人多次指使**運輸公司的駕駛員將車輛行駛至**公司的礦區(qū)和砂廠,通過堵門、堵路以及堵砂廠的方式向**索要礦石,導致**礦區(qū)一個多月無法正常生產下礦石。其行為已觸犯《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條、第二十五條之規(guī)定,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應當以破壞生產經營罪追究其刑事責任。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條,建議對被告人馬某某、胡某某分別判處有期徒刑十個月至一年四個月,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六條第一款的規(guī)定,提起公訴,請依法判處。
此致
安徽省鳳陽縣人民法院
檢??察??員:朱長友
????????????????????????????????????2020年4月17日
附:?
????1、被告人馬某某、胡某某現分別羈押于鳳陽縣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證據六冊。
????3、《認罪認罰具結書》一份、《認罪認罰從寬制度告知書》一份。
????4、《量刑建議書》一份。
????5、補充材料八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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